本帖最后由 牛角尖 于 2021-2-14 09:17 编辑 ' ]; H, c9 |. S4 o# ~; g
rml 发表于 2021-2-13 21:29
& r0 Y9 r* ~$ {) @7 m' J8 Q7 T这是你篡改标准的说法。标准并没有为此限定有“组织的输出”。这里只应理解成“过程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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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和“”服务{本来就是唯一一对“输出”。+ l* j+--这句话 U6 _) T5 j" b2 Q/ L! A) H- a8 [" B6 z( p
这个说法不对,也没依据 标准是这样说的“注1 过程的“预期结果”称为输出,还是产品或服务随相关语境而定” 也有些输出既不满足产品的定义,也不满足服务定义的。既不能称为服务,也不能称为产品的,如:管理评审过程的预期结果 “服务的输出”,只能理解为“服务(类型)的输出”。实际上就是“服务”。其他理解都是错误。同样“产品的输出”就是产品。产品包括服务,通常是附加的包括。服务包括产品则通常是内容包括,即使附加,也是附加服务的内容,通常不直接附加产品。 , L4 m3 这话也有很大问题。产品的输出是产品,服务的输出是服务。这话不通的,怎么就把过程和过程的结果混为一团呢?8.5.1是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这里分别指的是生产、服务提供2类过程。生产过程的输出是“产品”,服务提供过程的输出就是服务。(3.7.5注1 ) 组织的输出是产品还是服务,取决于其主要特性 (A2)在大多数情况下,“产品和服务”一起使用。由组织向顾客提供的或外部供方提供的大多数输出包括产品和服务两方面。例如:有形或无形产品可能涉及相关的服务,而服务也可能涉及相关的有形或无形产品。(这里“涉及”2字是标准中的表达的,不是我的创造) 应该清楚了吧?我说的组织的输出,“涉及”等方面的内容都有标准支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