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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证据”(问题)的“对标”、“判标”问题 |
点评
即使审核员作了审核记录、开了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在审查你上交审核资料时,还是看“客观证据”是否证明了“审核准则”某个条款;开的不符合项“判标”是否准确。审查人还是在将“客观证据”与准则条款进行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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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傻瓜,我教过逻辑的。你这此伎俩,还用细看吗?说句不好听的话:你还没翘尾巴,我就知道你要拉什么屎了。
你说:“根本不应该出现你这孬种的愚蠢办法”(我讲的是—见到“客观证据”必须与审核准则是进行比较)。---—这话不就是你自己确认“不需要与审核准则(条款)进行比较评价”的表白吗? 哈,r先生冷静地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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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先把新版“客观证据”和“审核证据”这两个术语搞明白再来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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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08版“审核”定义:为获得审核证据…,15版“审核”定义:为获得客观证据…现在的版本更明确对客观证据客观评价,所以认真的与准则比较就是审核的关键。认监委也有这方面的检查。
我文章中说的“寻找到的”是指“见到”或“发现到”问题状态,它还没有与准则比较过的。它并不是比较过记录在案的“审核证据“,否则,接下来我后面也不用再说要它必须与准则进行比较了,对吗?这是理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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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谁在扯裹脚布?颠三倒四不知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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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收集并验证与审核目标、范围和准则有关的信息
但与比较审核范围一下——其中“但”应该是“它”。
B产品是“客观证据”,是无关的“客观证据”。但与比较审核范围一下,B产品它不在范围之内。
B产品的检验记录应该也是与审核有关的客观证据,但是,出于审核员自己抽样的关系被排除掉了没有去看,不代表不是客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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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请完整摘录 “6.4.6信息的收集和验证”条款的文字,文字说明了每一步的要求。您只摘录一个“概况”的流程图,是不能准确理解6.4.6条款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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