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免费注册用户名
×
GB/T18305-2003条款4.3.1.3最后一句话” 管理评审形成的措施项目数量可作为过程有效性评价的指标”.(见下图) 我不造成此观点,按照此句的意思可以如此操作:组织按16949标准建立了体系,为了评价过程运行的有效性,规定每年管理评审的改进措施项目数量不超过5项。这显然不对,体系的宗旨是持续改进,管理评审就是对整个体系的充分性、适宜性、有效性进行评审,对不充分、不适宜、效果不好处进行改进,这是理所当然的,也是必须的。怎能对管理评审规定一个具体的措施项目数量呢? 请各位发表高见! 谢谢!
& T6 A2 D4 n( d9 w& P) A* Y3 F0 R9 i# h, i6 j& w1 s9 _. b7 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