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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23: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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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怪不得开火贴都是针对我,原来是为xx抱打不平来了。我说过那句话?倒是忘了。我不是一个易受刺激之人,一向“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倒是你的很多帖子,貌似愤青,口气和火气都很大。当然,这也是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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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d f3 a5 ~# T i/ v( l& _下面回到正题:
& f3 l& A7 Y! g% y5 S9 d7 @1、“安心先生终于敢于批判标准了。”——不知从我的哪句话可以看出我在批判标准?批判哪个标准?真是莫名其妙。我不但没有批判,而是在阐述对标准的理解。. y) Z Q5 M- b: m# m
“意思是不论数量多寡,只要构成对管理体系标准整项要求的未满足,都属于b1指定的范畴。”——光凭这句话,就可以对不符合项进行定性吗?还是没有任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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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那么,似乎安心先生算是正确地理解了9.1.15b1数量关系。但后面紧跟的“涉及到影响交付产品的质量风险和法规要求的[/b],也可以定性为严重不符合项”却并不是9.1.15b1表述的内容。我们知道,这是安心先生另帖提出的不符合划分准则的一部分。那么,请问这个准则的客观依据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可以”,什么情况下又不“可以”?”——这黑体字不正是“一般文化程度的人所理解的”的问题吗?还需要我来解释?这个准则的客观依据建议你去质疑“ISO/TS16949 2002-IATF认可规则”的编制机构,但至少比从9.1.15b)/c)来牵强的引出不符合项的性质要清楚得多!4 Z7 ? x; ^4 Y3 Q/ {* F7 u
8 f$ [5 [- W+ F4 w$ Z) N3、“因为审核是抽样的过程,未被抽到的部分也存在着不符合项的风险,被抽到的数量多了,那么审核组有理由对未被抽到的部分产生怀疑”——我承认这句话不太严谨。原本想表述的意图是“被抽到的部分已发现了一定数量的不符合了,那么审核组有理由对未被抽到的部分产生怀疑”。——但这和上面没有任何矛盾之处。% S$ `+ i. N9 d; e) S' t
不符合项本身是属于“审核发现”,而“管理体系实现预期结果的能力”是属于“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取决与审核发现,这点先要分清楚。# M6 A& C* d.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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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比如:重大投诉到了使人对受审核方稳定提供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请问,您能否开个一般不符合,让其提交措施计划,保持证书,下次验证?”——请问:这样的审核发现,难道你只开一般不符合?难道机构还敢让其保持证书?
( U. v1 w: o. j3 c, |感谢你指出我的“b1和b2”的笔误。
" ]1 {1 c4 q# Q5 U! ^3 E# E9 ]“但整个9.1.15。似乎并没有提说到用什么可以实施或无法实施来区分b和c。安心先生,这的确是你自己的主观附会。”0 D/ a1 J2 w% @; S
——认证机构做“认证决定”到底是什么?做出认证决定的前提是什么?这些都清楚了吗?只有清楚这些,才能理解我所表述的意图。我的理解是基于认证决定的前提,而并没有任何主观在内。' D& N7 x4 z/ s$ a% @5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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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现实中,很多机构的不符合分级原则是依据9.1.15为基础的。比如某些大机构就直接引用了该条款并将9.6.2、9.6.5中“持续地”固化为‘连续出现升级为严重不符合’(笔者不赞成,从条款看,那也是有限制的)。因为未被授权,不方便提出这些机构的名称。只能说,依据这个条款确定原则的机构绝非少数。同时,就正式的ISO管理体系标准目前而言尚无其他原则。"
) D7 Z6 _- o' V+ h5 O" F——认证机构的做法,就一定是正确的吗?你不是对某些做法也不赞成吗?3 |6 d6 L' Z: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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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就正式的ISO管理体系标准目前而言尚无其他原则”——也许这才是比较客观的说法,也许目前还真没有,只是一种惯例。当然我也承认,到目前为止我一直在找,但也没找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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