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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组织应对产品的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以验证产品要求已得到满足。这种监视和测量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见 7.1)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进行。应保持符合接收准则的证据。
+ z# C9 `- F9 u8 C% u此段主要规定组织对产品的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的控制要求,实施需依策划安排(是否要检验、如何检验,看7.1策划的输出,并非所有产品都必须要检验,包括出厂检验),保持符合接收准则的证据。此段要求体现组织应证实其具有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 {1 ^( u, p, ?
8.2.4 记录应指明有权放行产品以交付给顾客的人员(见 4.2.4)。 ! ^& p5 x& x, Z7 s
此段主要规定对产品放行可以交付给顾客必要条件的控制要求:放行产品应经授权人核准,并记录放行人,没有商量余地。此段要求体现组织应尽向顾客提供可接收产品的责任。$ i9 I3 V- R6 K/ T, Q9 |% n# Z. g4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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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除非得到有关授权人员的批准,适用时得到顾客的批准,否则在策划的安排(见 7.1)已圆满完成之前,不应向顾客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 8 T6 W2 z! t% `/ F; z6 k, J- D
此段主要对向顾客例外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提出控制要求。8 ?. j1 M1 P4 D5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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