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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9 11: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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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回帖很认真,但很遗憾是错的。- z* d S& S2 ^. g v! h" Z$ `
首先关于您说的1、3点,认为“8.2.4所指的产品的监视测量应特指组 ...7 Q5 K1 m- U6 S' N8 J* K) F2 G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0-4-23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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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您说的“基于证据的方法”,我的理解是,按《民法》中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7.4.3条款没有要求形成“采购产品的验证”的记录,但是在审核的时候,受审方说自己做过验证,就应该拿出验证过的证据,而且不是要审核员拿出受审方没做的证据。/ O- f* o8 v8 P( ^2 [
2、如果组织自己进行水份检测进行验证,必须做好“检测记录”。这正体现了“基于证据的方法”,你说你做了验证,那你就要拿的出做了验证的证据。好像并不是说,只要做了验证就要判到8.2.4中去的吧。" w4 E5 p+ p5 g
3、7.4.3中规定“组织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审核员没有权力要求受审方一定采用采购检验,是否采用采购检验的方式,是由组织的产品所决定的,也并不是由组织自己决定。有些直接影响产品的原材料不可能因为组织综合考虑风险、能力、资源、成本等方面后就自己决定不做吧。
' @ K! m: k/ B5 V对采购产品的质量特性监测,属于7.4.3 对采购产品验证的一种方法。按就近判标的原则,我认为如果原料木片是采购产品的话就判在7.4.3 为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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