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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在以上A企业建立质量管理过程案例中,7.5.1是不能删减的。- |( Y0 u( n2 I8 |5 P0 P
原因有三: S- r% P4 m) a5 \; l- @' y
1.7.5.1条款要求的实质,是对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实施控制的要求。其控制对象是过程。以上案例非常明确,“A竹席收购站专门收购竹席,提供B竹车厢板厂用作主要材料。主要工作就是依据B厂提供的分级验收标准验收当地农户交售的竹席”该业务活动有开始,有结束,有输入,有输出,具备过程(诸位可参考ISO9000:2005标准对过程的定义来考虑)的所有基本特征。既然存在业务实现过程,同时实施过程的目的是为了向车厢板厂提供合格的竹席和服务。自然需要实施质量控制。
4 ?, e c: m! O6 D4 `1 Z) ]) p2.竹席收购和提供过程中,需要对所收购竹席的质量进行检验和验证,需要对提供者的能力进行必要的考察;工作人员必然需要有统一的收购标准、服务标准、需要使用计量器具(尺、秤等)、也需要对业务人员的工作质量、服务质量实施检查和监督;A收购站还需要对车厢厂检验不合格的竹席进行处理、向提供者索赔等活动。这些正是7.5.1标准要求实施的活动。
- p+ f$ G+ P; |( z3.ISO9001:2008标准1.2规定:如果进行了删减,而且这些删减仅限于本标准第7章的要求,同时不影响组织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或责任, 方可声称符合本标准。
. U m( T2 | G: U, t6 ]7 \可以试想,如果删减了标准7.5.1,竹席收购过程就可能没有控制要求,收购的竹席就不能保证质量,就不能满足车厢厂的使用要求。! [ W; i2 i( [
3 Y* s/ k" e- c% U基于以上理由,删减7.5.1对任何实施ISO9001:2008标准的组织,都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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