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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牛角尖

关于尺的内校基准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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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23 09:42: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5-10-22 20:012 }8 S3 D3 ~* K4 o/ b
可以明确告诉你,你写的两个案例均不构成对GB/T 19001-2008标准7.6要求的不符合。+ R6 j- T  t6 [7 E
理由:审核员未能搜集 ...
2 t; r" @  p& v2 e) [
一剑老师表喷我啊。在我们公司是有明文规定基准千分尺内径尺量块是要每年一次检定的。不过不要求全部检定。其他未检定量具在每次使用前需先与基准量具(如块规环规)比对校准。 所以如果在我们公司出现了上述情况 :基准检具过期未检定肯定是会记7.6不合格的。
3 n' @/ g3 M3 ^+ S8 V" `5 ^
8 `8 U( Q) R0 v不过,其他检具的使用是标准作业指导书上规定的,在使用前先校准,所以这些不会保存记录,实际操作中检验员们会做这一步,那审核时会不会因为没记录被记不符合项呢?
$ V2 d7 L5 }/ g' B2 Z  s3 s) q我们另外有做每个月的点检,包括检查检具数量,外观有无损坏,使用是否正常等。这个目前公司文件规定上没有,但觉得检具量具这一块还是要管理起来比较好。, w! ?# e! W- ~! K& _

# l: c: c2 U4 x+ W' q/ K,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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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23 09: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Tracy~~ 发表于 2015-10-23 09:27
8 q! d' X0 h% H2 c9 ~. L! O% P刚开始没看到你们“撕逼”的过程啊...% B& ?- D4 D. _
话说理不辨不明,和为贵,两位都是前辈...如此针锋相对的还是蛮少 ...

7 t& Z  `) t# R; u# L' l) P个人觉得,基准尺不可以理解为标准件吧。因为它在实际使用中是存在磨损的,不能不做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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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0-23 09:53: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违反公司规定,构成内审不合格,但不一定构成外审不合格,企业页文件不能直接作为外审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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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23 10: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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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23 10:36: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外审老师都允许自校,我也一直认为企业可自校,我们也是像企业1和企业2一样,为省检定费,只选部分送市计量所检定,以合格的为准,其余的自行比对,但前年市质监局的调研员来公司年审时说公司不能自校,统统都要去计量所校,还开了书面不符合。郁闷中,学习中......

点评

这样应该是不合理的吧。  发表于 10-25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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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23 10: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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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23 11: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yxpyxp2533 发表于 2015-10-23 09:42
  V- y- J9 Z% Z' K8 w7 X一剑老师表喷我啊。在我们公司是有明文规定基准千分尺内径尺量块是要每年一次检定的。不过不要求全部检定 ...
; i+ M, t# b5 U% R" j2 g/ b
你说的你们公司的基准千分尺属于国家计量法规中规定的企业计量标准器具,是纳入周期强制检定管理的,这点没错。+ R# @( H* a# F  D9 K. f3 ], p
问题是审核员应知道,周期强检是针对使用中的计量标准器具而言的。换言之,你用计量标准器具校验其他工作计量器具时,应确保这个计量标准器具是在有效的检定周期内。

点评

这个是保证的。我们会选用全系列的,包括千分尺,卡尺,深度尺,一整套。其他的用这些作对比。  发表于 10-25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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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23 11: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这个脑 残对计量法规的理解和解释,停产的企业纳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也必须定期送检,否则就是违法违规了。你说可笑不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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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23 11:29:21 | 显示全部楼层
Tracy~~ 发表于 2015-10-23 09:27) |5 i- R0 I- j: a5 Z9 W# U- A
刚开始没看到你们“撕逼”的过程啊...  h' S( \2 `/ d6 k
话说理不辨不明,和为贵,两位都是前辈...如此针锋相对的还是蛮少 ...

& O9 q2 C! h9 X$ j8 S5 @  F对法规要求的理解,你还只是停留在表面层次。
8 T) ^' z7 I$ y1 T2 \  b! G希望你能仔细看这个帖子的内容,自己思考。& I- c5 g0 J! j0 d2 B
从确保结果有效角度考虑,重要的是用于内部校验的计量标准器具在对工作计量器具校验的那个时间节点上是未超出规定的检定周期即可。这是计量溯源性要求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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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23 11:29: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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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23 11: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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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23 11:44: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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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23 13: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42楼的标准白 痴【这个回复原在本帖43楼,特此说明】提到了7.6的“使用前……”,那我就说说。% q1 _$ a4 K2 f2 T) @9 _- @3 M

, m6 i1 u1 ]0 ?, h! T& `" P, T. Z; F7.6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
7 M3 ~9 X3 j* `4 F1 e4 _  o为确保结果有效,必要时,测量设备应:
8 G) M2 O% e# g5 O2 ra)  对照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和(或)检定(验证)。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应记录校准或检定(验证)的依据(见4.2.4)。" {: t, |9 X! B  d" Y
# g$ e1 ^' ~/ N2 l- [
1、标准在7.6条款里给出了两种可选控制方案,“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校准和(或)检定(验证)”“在使用前进行校准和(或)检定(验证)”: j0 X3 r0 C3 _; _! e. O$ d1 q* @
2、“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校准和(或)检定(验证)”是针对常态为工作中的测量设备的控制要求,如使用中的压力表、流量计,操作工和质检员日常使用的千分尺等。
: `6 q$ ?2 r! c3、“在使用前进行校准和(或)检定(验证)”是针对常态为非工作中的测量设备的控制要求,如本案例中的基准尺,企业平时内校用的标准计量器具,这种标准计量器具一般是不准用于日常产品检测使用的。
: |8 K9 |- x( K$ s% H/ Q0 \6 j4、国家计量法规对企业的标准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的要求已经明确了是针对其“使用”(或使用前)的控制要求,因此规定是“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方可使用”。企业备用、待用状态下的标准计量器具,只要能确保在使用前按计量法规的规定进行了检定,合格适用即可。
4 c- g; ?, o6 J: f9 ^; s
- A/ I, I8 ^& `$ |4 p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b1 k; B( Q; l! J9 P
第二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 e: D! e4 {% Y5 F
* a% }  {1 W% D; C《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六稿
! f* a5 O6 @) H7 D Capture.JPG
& E$ Q: x( ~7 i% C3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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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ml
其1~4已在46楼简单批过。典型的读不懂标准和法规。各位不要上当。  发表于 10-25 19:53
rml
声称用作强检规定的用途,就必须按期申请强检。连这也无法理解的水平,还好意思无休止地横闹,真给这行业丢人。  发表于 10-25 19:49
rml
傻 逼改来添去,还是弄不明白哪个是现行的。  发表于 10-25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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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23 14:47:20 | 显示全部楼层
牛角尖 发表于 2015-10-23 09:53
$ T7 s5 f; e5 ?0 d& E# C违反公司规定,构成内审不合格,但不一定构成外审不合格,企业页文件不能直接作为外审判定依据,
- ]$ J0 S* {- W9 ~
"企业页文件不能直接作为外审判定依据"
7 d2 |/ f: t) F- I" V% D) w! p3 ?( C& z5 V2 T4 G& t5 B! e4 G) f
我读书少,你不要骗我!!!
# x. c5 m: M/ o# F. Q: d
. T: N5 ?; r2 C* e( j: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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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23 14:48: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5-10-23 13:09
$ O5 Z" L6 Y% A既然楼上的标准白 痴提到了7.6的“使用前……”,那我就说说。
5 [8 `. t7 J0 L4 A: ^; r+ c; u$ S/ w
6 V! M/ t* x" i; M% E/ [1 }6 Q1 O7.6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
8 b- b6 j4 L9 S* ?
个人觉得这个分析还是很中肯有据的...谢谢!

点评

rml
哈哈,立场不坚定,终于被搅昏。  发表于 10-23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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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0-23 14: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Tracy~~ 发表于 2015-10-23 14:47! @+ V& @2 D5 U0 X( j+ F' F
"企业页文件不能直接作为外审判定依据"/ r! }- ~/ F: t/ U2 F2 h  e" Q
& I; W0 |# X9 r- v3 {
我读书少,你不要骗我!!!
  ^2 M- |$ b; \, v, \9 l/ T8 v/ i
经过文审的文件肯定高于标准的,如果直接将企业文件作为审核依据,会造成超标审核,还有很多原因,有时间再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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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23 16:27:49 | 显示全部楼层
rml 发表于 2015-10-23 14:545 q5 l; E, T. D* C# c: T7 }8 Z
这可笑又可怜的一贱疯猴,你以为这论坛的人都看不懂么?
' y- q5 }  p) ]$ N6 ~
' f! w8 M/ F- Y8 s/ d哪个法规?不就是18楼和22楼改来改去结果还是 ...

' ~0 E. g- d5 x" c“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煞笔,看得懂这句话么?企业有违规使用么?
1 K6 @! }' C  J+ a. E' N你认为存在违规使用的不符合,事实是什么?证据在哪里?东拉西扯、废话连篇,你能说出点有价值的内容么?二B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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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23 16:37: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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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23 16:45:41 | 显示全部楼层
rml 发表于 2015-10-23 16:37
. v0 r+ V4 R- _: k3 ~* A! ^傻得来真可笑!6 @! Q. l# h" E( g7 ^1 V1 c8 b
不会反过来想想——为什么“不得使用”?
  C5 e, {4 D5 U( e# \  ^4 U没如期申请并接受检定,不符合法规对此类设备 ...

7 q9 q) u4 a1 D* e# N( D0 Q: f二B货,人家企业不使用也构成违规?% N5 j  ]6 y0 A# G: Q
企业停产了,是不是原使用的强检计量器具还必须继续周期检定?否则就是违规?5 u, q. ^% G7 V- i
你还能再煞笔些么?2 `: O% A  p" s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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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23 17:26: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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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23 19: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rml 发表于 2015-10-23 17:29# H+ b' L6 d8 ~8 o6 B4 k' G9 _8 ]9 m8 {
傻 逼,你专挑企业停产时去审核或做计量监督吗?
1 Z9 H' a" y9 n3 J3 m! R停产的企业、机构和审核员就都象你一样傻,不会处理这 ...
4 T! R" [3 V) a' o8 Q
很好,对你的煞笔解释,我很满意。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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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23 19: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rml 发表于 2015-10-23 17:269 k( I" `6 `) K# B1 s! b+ T
贱猴子,当然。
" ^5 b& k0 w6 R* h) O5 ~  Z7 n“应申请”、“并合格”、“否则不使用”是三个顺序关联的要求。都是要求,对不对?都应 ...
) q* Y# q) n4 ]& K; M8 p: c) N
很好,对你的煞笔解释,我很满意。奇文共赏。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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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0-24 07: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个比较边缘的问题,老太太去集贸市场买菜,为了防止短斤少两,带了个弹簧秤,这个弹簧秤,按照法规要求,是否需要去计量所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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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问:如果摊主和市场管理者都同意按老太太自带的这个电子秤的称重结果来结算,按照法规要求,这个弹簧秤是否需要去计量所检定?  发表于 10-25 11:52
仔细去看看《计量法》第九条,你就会有答案了。别听那个煞笔瞎忽悠。  发表于 10-25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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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25 11: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rml 发表于 2015-10-24 06:29
' q1 T8 ^2 M4 t" U- c就你这种极度痴呆还会欣赏?还认得出奇文?又发呓语了吧。
( P9 N. D: u& b1 e* l本来很简单、确切的法规要求,选择性睁眼瞎 ...
, k2 t, z* d9 G7 f+ c
按照你这煞笔的脑 残逻辑,机动车驾驶员的驾照到期未按法规强制规定及时申请复审或换证,即使不再开车也构成违法违规了。
$ e% j" F/ q6 ~9 j* U$ Y( I你还能再煞笔些么?/ D2 l8 T+ C% v2 A/ j2 ]9 t, q
不懂法规不懂标准不是你的错,不懂还偏要出来秀智商,我就只能呵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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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25 11:30:02 | 显示全部楼层
rml 发表于 2015-10-24 06:29+ l* m- F6 D/ {+ U7 V0 n
就你这种极度痴呆还会欣赏?还认得出奇文?又发呓语了吧。
' Z9 E' ]8 v2 p本来很简单、确切的法规要求,选择性睁眼瞎 ...

7 x  I, T* \! }' o+ y7 |" J, G$ p《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4 A2 [- O, n* ~9 p4 I  c

, f; V: ?$ s3 p2 W第二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B; z+ c! @# c3 P

  v+ B  n3 o" A; w9 Z! y& m煞笔,有本事你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的“继续使用的”拿掉,看看行不行的通。
5 e: c$ ?2 I8 ?# [6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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