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免费注册用户名
×
我司(一个一般性企业,没有什么特别的危险)按LECD方法对识别出的危险源进行评价,经评价没有达到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分值,所以在重大危险源清单中注明:经评价没有重大危险源。6 R0 J h$ O- P+ a; ?
外审老师对此开具了一个不符合项,要求有火灾、触电、职业病(我司职业病的可能性极底)等重大危险源,他认为一个组织必须有重大危险源,这是法定要求。我问他这是什么法,他说是: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中规定。# I3 W% {/ @1 w5 Y$ s" M- _! e
我也看过这些法,但没有看到将火灾、触电、职业病等规定为重大危险源。
5 V* [- h5 F0 q( W6 e不知是外审老师没有说全法规,还是其它原因。我没有找到有法定要求将火灾、触电、职业病等规定为重大危险源。% [6 @/ L* F% t: e2 D" J+ l& l7 |
请大家发表高见。
7 x, H) Z. L1 k8 u8 A谢谢!
9 @$ k& x. o5 f4 S& F$ N, J S& p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