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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检验外包的情况的确存在。但是一般是部分外包,完全外包,自己一点检验能力都不承担的情况还真是比较极端,首先你确认该组织一点监视和测量设备都没有吗?(为了区分方便,用A代替该企业,用B代替提供检验服务的企业)$ |. g5 o' _8 w/ U) A4 w* ]2 [% \- \! [
对于外包方,这种情况可以按照7.4的要求进行控制,但是显然,不能仅仅只停留在7.4要求的内容; X3 T7 z; |) N6 y# A- i1 E
如果从标准4.1 注3
1 K9 D+ w6 o0 g7 r组织确保对外包过程的控制.并不免除其满足所有顾客要求和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任。对外包过程控制的类型
2 U# {( z0 j y( y" |8 b和程度可受诸如下列因素影响./ T, k$ U4 f+ a+ h9 H9 W
a) 外包过程对组织提供满足要求的产品的能力的潜在影响,
% W- x8 D! f% V6 Gb) 对外包过程控制的分担程度, 5 D5 y5 A5 t- Z. Z3 @
c) 通过应用7.4 实现所需校制的能力。
8 B3 v |4 z4 O1 ]1 W" u# v/ f很多人已经养成习惯化,看到外包就只想到7.4,但是其实对于外包方的控制,标准是给予了充分的放权的,如何控制外包放,组织要根据如上多个因素去自己思考,标准提到的只是建议,而谈不上是一个要求。如果通过7.4的控制力度已经不足够,你可以把你认为合适的要求都放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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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8 R& Q( R% n( I9 U# T( t如果放在7.4考虑,因为组织A实际上向组织B采购了服务(检验),监视测量设备的准确,其实已经是服务的组成部分,是不是作为评价供方的准则并不重要,关键是采购信息是否明确了服务的内容足够完整,如果有明确的服务协议,那么已经形成的法律意义上的合约,要求的明确是前提。+ }# {* X8 X4 Z# |
如果判断供方的履约能力,评价和再评价是一种方式,但也不仅仅只是一种方式,评价的方法可以有很多很多,这个应该是要注意的,如果只是填个表,打个分就是评价的话,那就没任何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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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7.6考虑的话,要求会更具体,因为如果将B组织提供的服务视为外包的话,A组织的7.6控制要求覆盖到B组织也不是不可以的,因为按照外包的定义“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由组织选择的,并由外部方实施的过程”,也就是说B的这部分内容是在组织A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内的,组织A对于其活动负有责任,7.6对本组织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活动,自然是可以有效力的。但是在制定相关文件的时候,主要考虑的是组织的管理职责和活动的发生现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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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了这么多,不知道看明白没,我的意见就是7.6还是7.4都是可以的,看A的文件是怎么写的。其实条款归到哪都无所谓,关键是实际控制是否能够满足组织自己的需求,策划控制手段时有没有考虑注3 abc,仅此而已。 而且作为审核员,很难在这一条上面挑出大的毛病,顶多开建议事项。(有谁在 注 上面开过不符合吗? 呵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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