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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看到删减就去1.2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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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都没有看到4.1a)有“见1.2”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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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仅仅是4.1a)的原则,组织过程删减的不合理,归根到底是QMS所需的过程及其在组织中的应用没有合理确定,故1.2仅是判4.1a)的原则,而不适用于用作判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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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试想,如果1.2可以用作判定条款的话,那么1.1、2、3是不是都可以用于判标了?显然是否定的。
% K* I7 C( H( T. D) ?可用作判标的条款只能从在4、5、6、7、8章节。( @9 E6 |; D, B5 y4 J( t$ w
2 B/ `' R8 _3 f/ S* T1 G再比如,标准那么多条款有“见4.2.4”,那是不是只要记录有问题,就判4.2.4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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