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SA 发表于 4-14 19:46:19

雅客居 发表于 2016-4-12 18:42
看了各位的讨论,挺受益的。

感觉楼主在这个上面纠结,犯不着。如楼主所述的事实,按照就近原则,判7.6 ...

呵呵。我不知道你说的具体哪一点没听他们的,我都不知道怎么回复你了。

其实,我觉的他们两人在本帖发表了很多的谬论。

PASA 发表于 4-14 20:04:48

rml 发表于 2016-4-13 11:14
您认同下面的观点吗?

现行版计量法规没有这个观点,连“校准”一词都没有涉及。

你好几个回复,都针对我的这句话:“在计量法里,检定和校准,都称为检定。”

我现在给你回复。

你难道不会看完我的整句话吗?我后面还有一句:“校准是后来才出现的概念”。我还有这句话,是不是??

这两句话,我是写在一起的,你不能单断章取义只拿前面一句话出来说事, 是不是?

在计量法,是没有校准这个概念的,校准是后来才出现的概念,当时只有检定这个概念。这是基本事实,也是我已经说清楚的。

那我为什么说 计量法里,检定和校准都称为检定呢???这当然是有一定依据的,这个依据就是计量法的实际执行情况。

计量法里,明确要求,企业所有的计量器具(除去不用的等特殊情况的)都要进行检定。

这一点,你是否承认???

但是,计量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情况。
例如,有些计量器具因为一些原因,尚无计量检定规程,(检定规程的出台程序比较复杂,远超校准规范)
又如,有些企业虽然买了计量器具,但只需要用其中某一个功能,不需要对计量器具进行全项目的检定。
再如,企业的计量器具只需达到某个要求就可以了,不需要达到检定规程的要求。
等等。这就是计量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

那么怎么办?于是出现了校准。
国家质检总局也表示,计量器具应当检定,尚不具备检定条件的,进行校准。

由于现实原因,造成了计量器具不能全部检定,有些计量器具只能进行校准。
但计量法又已经非常明确的要求,所有计量器具都要检定。
因此,我在原帖中才说:计量法里,检定和校准,都称为检定。并且,我马上跟了一句 校准是后来才有的概念。

当然。
2015版计量法草案,已经根据目前的现实进行了调整。
老版计量法里的检定,分成了新版草案中的检定和校准。

当然草案从侧面印证,老计量法所要求的检定,由于现实实施过程中的原因,而变相的成了检定+校准。

老计量法中是检定,现实中是检定+校准。




如果,我那个帖子,只写了一句”计量法里,检定和校准,都称为检定“。那是我错了。
但是,如果不是你故意的眼瞎,我想你一定能看到后面那句话:”校准是后来才出现的概念“。
两句话连想来理解,就可以明白,我所讲的意思是:法律中是检定,实施中变成了检定和校准。

PASA 发表于 4-14 20:11:43

阿芳 发表于 2016-4-14 09:12
我觉的根据楼主的描述,也依据不符合就近不就远的原则,就开7.6即可。2、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校准需要考虑的是 ...

呵呵。你让我听他们的,那他们听我的了吗?

这个帖子里,他们没犯错??他们犯的错,比我多的多。

一剑封喉 发表于 4-14 20:14:40

PASA 发表于 2016-4-14 19:46
呵呵。我不知道你说的具体哪一点没听他们的,我都不知道怎么回复你了。

其实,我觉的他们两人在本帖发 ...
我说你是半桶水,也给出了我这样说的证据,你也承认自己的表述不严谨。这是事实吧?
你说我在本帖发表了很多的谬论。我倒是想知道,你准备列举你这样说的证据吗?
如果你不能列举“我在本帖发表了很多的谬论”的证据,请闭上你的嘴。这里不是半桶水胡说八道的地方。

PASA 发表于 4-14 20:32:40

罗列 rml 网友 在本帖中犯的常识性错误和无知表现

1、rml网友完全不了解《 计量法实施细则》
表现:我贴了计量法实施细则46条的内容,但他却找了计量法出来,说你这个是作废的条款,计量法里没有你这个内容。

2、rml网友也完全不了解 《计量法》
表现:他从网上搜了计量法文本,但这是个草案,有100多条,现在有效的计量法只有30多条。他却不知道。还言之凿凿。

3、rml网友完全无法阅读一个法律条文。
表现:我贴了计量法实施细则46条,这个条款有三层意思,但他只能阅读出第一层意思。经我三次提醒,他才意识到自己犯了错。

4、rml网友不但不懂计量法,而且还不懂得如何去阅读法律
表现:我贴了计量法实施细则46条,但rml网友坚持你这个只有处罚条款,不是对企业的要求,不能从处罚条款倒推出要求。实际上呢?计量法实施细则第12条已经非常清楚写明了对企业的要求。呵呵。

5、rml网友完全不能正确理解总局发布的通知公告。
表现: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里面的内容,均是对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内容的重申和强调,公告里的要求,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已经清楚写明的。但rml却认为,总局的公告对计量法和实施细则进行了变通。呵呵。这还说明,rml根本不能正确理解法律规范的层级,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冲突。

6、主要的争执点就是上面的5点。但rml又揪住我的一句话了。
我在上面说了一句”在计量法里,检定和校准,都称为检定。校准是后来才出现的概念。“
rml就揪住了我的前半句话,而不提后半句话。当然,我这个表达确实有点问题。但是不眼瞎的人,应该能理解。
很明显,既然校准是后来才出现的概念,那么计量法里当然是没有校准这个概念的。
由于计量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新问题,导致计量法中的检定,在实施过程中变成了检定和校准。
这就是现实的实际。当然也是计量法起草者当初考虑不周导致的无奈。
但rml就揪住你半句话来批评你,而完全无视你的后半句话。对这样的网友,我也表示挺bs。

一剑封喉 发表于 4-14 20:43:37

下面我再来列举证据证明你是个不折不扣的半桶水还喜欢装逼的“审核员”。




你在19楼和29楼言之凿凿的下结论:GB/T 19001-2008 标准7.6条款 “为确保结果有效,必要时,测量设备应” 的 “必要时” 对 7.6a) 不适用,理由是 “依据法律法规,a)是“任何时候”都要执行” 。我没捏造事实吧?

请问:7.6条款的“测量设备”能等同与中国计量法规里的“计量器具”么?

看看GB/T 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标准对“测量设备”的定义:
3.10.4
测量设备measuring equipment
为实现测量过程(3.10.2)所必需的测量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或辅助器械或它们的组合

再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对“计量器具”的含义是如何解释的: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

如果你还看不出两者的区别,你连小学生的阅读能力都不具备,还有什么资格在这个审核员论坛胡说八道?!

PASA 发表于 4-14 20:43:41

好了,真是吵累了

大家都有错,rml犯了很多错,这一点如果看客们能客观一点,应该是看清楚的

我也犯了些错,在发表帖子时,不够认真,嘴巴一张就不考虑严谨性了,被抓小辫子了

至于,这个原帖,如何开不符合项的问题。。。。。。

我觉的,并不是开7.6就完事的,至少,我觉的应该开严重不符合项。

不说了,你们爱骂骂,爱吵吵。这个帖子,我不回复了。

一剑封喉 发表于 4-14 21:02:49

再看看你对计量法规适用范围的认知混乱:

本帖所讨论的是什么计量器具?这个你在7楼给出了自己的说明:现在讨论是企业生产经营中使用的计量器具。

你反驳我时,在37楼提出了“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我问你“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具体有什么计量法规,你举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还说我“只知道强制检定目录”(暂时不谈你是凭什么得出我只知道强制检定目录的)。其实,这个法规的完整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你是无知漏掉了该法规名称的关键内容(型式批准部分)呢?还是故意断章取义,胡说八道?!

你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中的“计量器具”是针对什么企业的计量器具么?是针对企业生产经营中使用的计量器具的么?如果是,请说明你的理由。如果不是,你是不是个不折不扣的半桶水还喜欢装逼的“审核员”?!

一剑封喉 发表于 4-14 21:08:15

PASA 发表于 2016-4-14 20:43
好了,真是吵累了

大家都有错,rml犯了很多错,这一点如果看客们能客观一点,应该是看清楚的


记住,在这里千万别不懂还装逼。

PASA 发表于 4-14 21:15:13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6-4-14 21:02
再看看你对计量法规适用范围的认知混乱:

本帖所讨论的是什么计量器具?这个你在7楼给出了自己的说明: ...

我上面说了我不回复这个帖子了

但看到你这么大放厥词,我就再来羞辱一下你吧。

你的这个回复,恰恰证明你是半桶水。

我说的多么明确。你居然还不理解,而且也不知道去搜索一下。

你听好了。

国内,现在,
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这个目录,
又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这个目录。

这两个目录是同时存在的!!!!!

我在上面的上面的上面,已经非常明确的回复过你,告诉过你,(型式批准部分)是指要取得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的。当时你还骂了我。

关于计量知识,建议你认真学习去吧。计量知识,你和我真的不是在一个层次上的。

PASA 发表于 4-14 21:20:31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6-4-14 21:02
再看看你对计量法规适用范围的认知混乱:

本帖所讨论的是什么计量器具?这个你在7楼给出了自己的说明: ...

自己看你当时的回复呗。。。。。

雅客居 发表于 4-14 21:24:53

PASA 发表于 2016-4-14 19:46
呵呵。我不知道你说的具体哪一点没听他们的,我都不知道怎么回复你了。

其实,我觉的他们两人在本帖发 ...

其实我在写这个回复的时候,我根本没有指望你会回复,如果你看明白了我写的内容,你就真的不必回复。:lol

一剑封喉 发表于 4-14 21:32:08

PASA 发表于 2016-4-14 21:15
我上面说了我不回复这个帖子了

但看到你这么大放厥词,我就再来羞辱一下你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修订1: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新纳入:1.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2.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3.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4.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修订2: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新纳入:1、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2、热能表:热能表。】
修订3:取消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取消: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既然你这半桶水坚持认为还有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这个目录(名称中不包括“(型式批准部分)”)。请给出你的证据!告诉大家,哪个权威的官方网站上能找到这份文件?!

PASA 发表于 4-14 21:58:24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6-4-14 2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gfl/jls/zcfg/201507/t20150713_444746.htm

呵呵。我真无语。唉。和你这种人,真是无法沟通。

一个法规,是否存在和有效,你自己不会去找啊!!!!!!!!!!!!!!!!!!!!!!

PASA 发表于 4-14 21:59:06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6-4-14 2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

www.aqsiq.gov.cn/xxgk_13386/jgfl/jls/zcfg/201507/t20150713_444746.htm

和你这种人,真是无法沟通。

一个法规,是否存在和有效,自己不会去找啊!!!!!!!!!

一定要别人送到你眼前啊!!!!!!!!!!!!

PASA 发表于 4-14 22:10:26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6-4-14 2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现行有效的话,你就承认自己是2 , b不???
作为一名审核员,连一个法规是否存在,是否有效,都没有能力去识别吗?????????????

还有这样的水货审核员????






PASA 发表于 4-14 22:13:30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6-4-14 2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
你一而再,再而三,三而四的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存在。

我一而再,再而三,三而四的给你提醒。我真为你的能力汗颜!!!!!!!!!

PASA 发表于 4-14 22:16:03

一剑封喉
谢谢。看来我也有孤陋寡闻的时候。我声明:收回98楼对你的评价,并道歉。发表于 2 分钟前

那就不吵了。结束讨论。再见。

rml 发表于 4-15 00:42:31

Cuddlydog 发表于 4-15 01:28:56

看着眼晕,PASA能简短说明一下你的观点吗?

rml 发表于 4-15 15:33:52

rml 发表于 4-17 00:40:41

rml 发表于 4-17 11:54:24

一剑封喉 发表于 4-17 14:44:41

PASA
没检定就是指超过周期了。不是装傻都看得懂。有必要写这么严谨吗?写论文呢??感情还有人把闲置的计量器具找出来说企业没检定??我已经给你罗列这么多问题,你不过一句低级错误就掩饰过去。我再罗列,你也这句话嘛
PASA
如果我是半桶水,那么 @一剑封喉 同学,
你既不知道非强检计量器具也需要检定
也不知道有一个依法管理的目录
你属于哪种桶呢?
PASA
哈哈哈。码这么多字,送你一个点评。自己的错误就叫低级错误,别人的就是天大的。另外,大家千万不要听他的,企业列入计量器具台账的计量器具超出了校准检定周期,要坚决开不符合项。
现行的计量法对工作计量器具只规定了检定要求,是不是?非强检计量器具也需要检定,是不是?
检定后的工作计量器具应该有《检定合格证书》,是不是?
现实实际工作中,对纳入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管理的在用工作计量器具,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能出具《检定合格证书》(仅能提供校准证书、检测报告之类的技术文件证据)。按照你对国家现行计量法规规定的理解,这些企业是不是都构成了违法,审核员一经发现都应该(或必须)开具不符合项报告(一半及以上的工作计量器具不能出具《检定合格证书》甚至应开严重不符合项报告)?!

rml 发表于 4-17 15:03:51

HGS 发表于 4-17 16:31:53

事实上还存在某些强检设备只做首次检定,然后规定使用时限到期废弃、更换,不做周期检定的特殊情况。

rml 发表于 4-17 17:04:31

rml 发表于 4-18 15:30:22

rml 发表于 4-18 21:06:33

rml 发表于 4-19 17: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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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数台计量器具未检定,质量目标却是实现的。你如何开不符合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