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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8 20: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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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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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G) p( p* |, x4 U, m. I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采取以下措施:4 S/ S) P% |$ X( @# M- K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6 b @0 F2 k8 p1 i5 n! _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环境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7 u3 L& I4 R2 z8 o
(三)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2 x+ L: b5 @7 z3 m. S' o& Q( v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9 A$ d+ k: t: {- Q8 Q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8 q a0 P6 A# i/ F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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