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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只提出要确定法律法规如何应用于环境因素。我理解,组织首先识别环境因素,然后根据识别了的环境因素确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如果组织在执行上不符合法规,一般不能判4.3.2,如果组织识别的法律法规与环境因素不符合,或者法规更新了,组织没有及时更新对环境因素的相关要求的时候,判4.3.2比较好。体系的工作线索应该是:识别(环境因素)--对标(对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判定(重要环境因素)--控制(目标、指标方案、运行控制、应急)--检查(监视和测量)--评价(合规性评价、内审、管评)--改进。根据这一线索,在这里问题首先出在控制环节,这一点大家没有意见,问题也确实是违反了法规,扣住这一点开不符合是可以的,组织为什么违规,查找原因的工作不是审核员的事。审核员的任务是发现运行中的不符合。为什么不赞成判4.3.2,前面已经说过,不再重复。如果是内审,我肯定判4.3.1,提示要从策划发现和解决问题,也符合体系的工作路线。考试中的话,我赞成4.4.6,比较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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