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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环监[1996]470号 第一章 总则 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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