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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第一段已经明确:我们将货物运输服务与仓储服务相结合,称为“仓储运输服务”,提供的产品是“仓储”及“运输”服务两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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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面第四部分“设计开发特点(适用时)及删减”为什么又有下面对“产品”模糊的说法?
! J% x: Y5 \, h3 A; o但由于仓储运输企业 “产品”与过程不能分割,道路运输(含仓储)“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就是对组成这种“产品”实现过程的设计和开发。包括运输方法及运输设备设施的配置和选择、运输路线及点的设计、服务人员选择配置、仓储场地/防护设备设施的设计等等。 ; X) Y4 A- P1 w2 Q; T# ]7 c5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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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性质上看,这是“产品”实现过程的设计和开发,而标准在第七章中并未对产品实现过程的设计和开发提出明确要求,只是在7.1的注2中有“组织可以将7.3设计和开发的要求应用于产品实现过程的开发”的描述。对于不是以实体形态存在的“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要求并不明确。 ( H6 _! n$ C8 q0 y" @0 u! [) z
( O! d& D$ s7 K, ~3 ?6 }下面对删减的理解也有问题!
; u. r5 A8 x' Z* U. R6 w8 C“如组织新开发运输路线/点、新开发了围绕运输服务提供方法,也应视为设计开发,不能删减7.3 条款。 但如该企业产品实现过程已经非常成熟,实际运作中又确实没有新的服务设计开发项目,可允许删减。”
0 {- J+ y$ ]: e0 m( }能不能删减要看你组织是否承担与相关服务产品设计开发的责任,删减后是否会影响你组织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规要求的能力,与“企业产品实现过程是否已经非常成熟,实际运作中有没有新的服务设计开发项目”没有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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