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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18: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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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不妨看看《产品质量法》对缺陷产品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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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C6 v$ F8 d: F: E- x2 x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r! Y) w3 \$ ~' y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 e, k: w9 L( ^, X2 I% i) o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 S9 i8 L1 _5 I0 o: ^! O(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5 V' I" N8 K! b2 w: J" M- C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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