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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7 18: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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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 ) E: H I0 p1 n2 H; U,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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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4 ?: j! H% Q, E; \5 M
) E/ j* h( H; K# }# U3 v5 q I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 l5 P% _) C6 F4 J- a$ k 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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