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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同仁好!
0 e( G/ o" L9 {# C 最近有一个疑惑,希望能在此讨论,以期彻底解决!
; u3 z8 X" @+ L, z# l' C. \1 K 问题分两层,第一层:
7 s3 a5 j) }) u/ P: c 7.1c)中的“产品接收准则”与7.3.3c)中的“产品接收准则”的区别与联系1 P# F" A& x t) \$ j
一般理解:如果组织有设计和开发过程,“产品接收准则”在设计和开发输出时提出;
: J8 o" X! n# e1 N7 O2 f 如果组织删减了设计和开发过程,则在策划产品实现过程时就要确定产品的接收准则,# }7 M, A; ~6 q5 e& d: ] `
即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规范。此时7.1c)中的“产品接收准则”不仅是安排,而且要具体的结果。* ~3 t( P! ~# u/ j$ j
但是,多数人在碰到没有没有产品接受准则时大多将之判在7.1C中,这是为什么?如果是新品开发后没有提供产品接收准则- ? d6 v8 I0 t' N {4 l% |
那应该判在7.3.3C啊。
' a7 C- W6 l7 ^6 I& i 是不是在判标之前先确认产品是不是属于组织自己设计开发的,然后再判呢?
7 C1 M! W% K$ n0 g; C* f; c7 }9 ` 第二层:如果上述要判在7.1C,那么是不是说明设计开发完成、产品量产后的接收准则应属于7.1的内容,与7.3.3是间接关系,相当于7.1C的准则来源于7.3.3C,是对7.3.3C接收准则的系统化,不知道这样理解是否正确?6 C; }' k8 n.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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