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font color="#0000ff">1、我的意思是大部分特种设备,如货梯、行车、压力容器等,不直接影响产品质量,也可以说与产品质量本身无关,特种设备作为辅助或间接的过程设备,不是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或核心内容。当地技监部门以此为由判定遗漏认证程序而罚款7.5万元,明显涉嫌乱执法。</font>
复制代码 6.3条款本来要求关注的对象就不是什么 “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设备”,而是为达到符合产品要求所需的基础设施。案例中的压力容器可能涉及企业产品加工制造的供气、供热,与产品加工制造的工艺条件直接相关,无证使用可能会被强制停用,怎么能说是 “不是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或核心内容”?!按照你的这种观点,估计你审核QMS时不会关注企业焊接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叉车作业等人员是否合规持证上岗了。
6 D- T7 t. b, K+ O8 u, U- <font color="#0000ff">2、我的意思不是只关注实物产品质量,6.3条款的要求非常广泛,但应把握界限与范围,也应分主次或侧重,对于直接影响产品符合性的方面或因素,毫无疑问应该给予审核关注。</font>
复制代码 6.3条款的要求的确非常广泛,缺失应把握审核界限与范围,就本案例而言,审核组对压力容器的合规使用不关注,既会面临法规监管的风险,审核的专业性也会大打折扣。
, {; {& ~" T7 d( h) j( P- <font color="#0000ff">3、国家大多数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是与质量有关的,或是从质量角度出发的,如: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3C等,有的许可证管理产品只涉及安全,有的既涉及安全也涉及质量,要分情况具体对待,不能把所有的都归到质量管理领域。</font>
复制代码 本来我是用生产许可证来反驳你观点的逻辑错误的(按照你的“特种设备是否登记备案是否合规使用,与产品质量无任何关系,QMS审核无需关注查核”的逻辑,同样可以得出“企业没有法规要求的产品生产许可证,也可以生产出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企业有没有许可证与产品质量也无任何关系” 进而得出QMS审核可以无需关注查核企业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合规性),你却能得出我认为 “把所有的都归到质量管理领域” 这样荒谬的结论。请考虑一下你的思维逻辑是否有问题。
n* s/ G* u( }" f" U; y' S! ]& p5 H6 g9 i) j' r: }/ Q% U, m# j8 u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