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用户名
 免费注册用户名
各版块官方QQ群号新手如何获得更多贡献值审核员注册挂靠推荐如何成为国家注册审核员新手入门必读-论坛版规
查看: 2566|回复: 6

反腐 | 一质检院原院长受贿获刑 收受好处费共72万多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10-31 18: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免费注册用户名

×
反腐 | 一质检院原院长受贿获刑 收受好处费共72万多元" Y9 E- P0 F' x6 C
2016-10-31* b1 v* [7 W: w- i2 m  r0 `) ~

% B# _  _2 E; _+ ~8 q, a* J  O, H# O8 _
3 L1 Q8 {+ X. u$ p

. r  ?6 q2 R6 E" n
现年53岁的孙路伟原系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院长,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关照他人中标工程项目,并多次索取、收受他人钱物共计72万余元。昨天,孙路伟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案件在顺义区法院审理。顺义法院院长李旭辉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期间,控辩双方就一笔50万元款项的性质展开辩论,控方认为,该笔款项系索贿,而孙路伟辩护人则认为50万系购房借款。最终顺义法院认定50万元系索贿,一审判处孙路伟有期徒刑3年10个月。

* b2 I$ n- \3 {
, v# K/ b0 v1 B$ Y7 K# u: w* L0 ?2 D7 H; I5 e" V5 K3 F
索取、收受财物72万余元

9 i3 _4 A, Q. @9 W* e' k" W8 B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路伟于2005年担任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所长,2013年该检验所更名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孙路伟任院长。2009年北京市质检所顺义园区建设过程中,园区内一检验中心需要采购一批检测试验设备,在设备项目采购招标之前,孙路伟利用职权,安排某公司人员王某帮忙做前期调研,王某在此过程中知悉北京市质检所在设备选型、价格等方面的意向。2010年,王某所在公司投标北京市质检所检测试验设备项目并中标。此后,孙路伟以购房借款为名,向王某索取人民币50万元。一段时间后,又收取王某送来的红包8000元。
( Q! ?# m: z4 O& J% O' c2 h/ B  H
2011年,某公司人员张某请求孙路伟在招投标过程中给予关照。后该公司中标北京质检所某工程,孙路伟两次收取张某送来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8 b$ |* U% X1 O2 M/ H% d& I  I
此外,某公司负责人支付孙路伟女儿机票款1万余元,后公司中标北京质检所工程,孙路伟收受购物卡共计1万元。

( W6 U$ j: u3 Z# n: e+ q+ N" Q
除了在招投标方面,利用职权收取贿赂外,某公司还因为与质检所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送给孙路伟9万元。此外,孙路伟还安排某区质监局局长亲属在质检所实习,收受贿赂5000元。被告人孙路伟后被查获,赃款已全部退缴。

4 n% M5 @' j5 G8 s) x8 f" Q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路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2万余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q5 ?0 [5 G' d
50万元是受贿还是借款?

3 {9 h6 Q4 n; T0 T6 x
昨天庭审期间,孙路伟当庭认罪,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该案辩论焦点集中在孙路伟收取王某的50万元款项的性质认定。孙路伟当庭表示,“跟王某借钱,是因为买房的时候,我的现金不够,我跟他借钱,他也同意了,在购房2个月后,2013年年初,我找过他一次,我提出要还钱,后来他提出不着急用钱,我当时就没有给他。”

" A6 f+ o' ~4 x* ~* n
孙路伟辩护人表示,认可孙路伟与王某发生的50万借款。但当时孙路伟确实急于购买顺义的房产,手头上资金不够,购房属于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此外,双方私交很好。孙路伟曾找过王某还钱,但王某并没有要。这是双方的借钱行为,和中标没有关系。50万元系购房借款,不应认定为索贿。

7 L# l5 D9 }: Z4 S
公诉人认为,判断被告人孙路伟向王某借款是属于正常的借贷关系还是索贿,需要综合判断。孙路伟借50万元时,正好处于质检院与王某公司的合同履行期间,此外,借款时,二人并未签订借款协议等书面手续,也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利息等。可见这并非正常的借贷关系。
- s6 q7 e" _* R7 t
此外,根据王某证言,两人私交不多,在这样的前提下一次性出借50万元不符合常理。从借款事由来看,孙路伟在朝阳区已有一套房产,而本次借款购买的房产位于顺义,即本次购买的房产非生活必需。

# V/ b! [6 L1 X. ^/ V
从事后是否归还的行为来看,自2013年1月借款至2015年9月本案案发,其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没有还款。从是否有还款能力来看,在借款半年后即2013年6月,孙路伟将理财产品赎回账户余额在60万元以上,足以归还其向王某的借款,但其并未将钱归还王某,而是继续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这进一步说明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还款的意愿。

8 o7 Y' F9 i: b0 z$ P
索贿系重判依据之一

; m6 L& C$ g) v
顺义区法院认为,孙路伟受贿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所提孙路伟收取王某50万元系借款不应认定为索贿的意见,本院认为,30万元系以借款之名行索贿之实,应认定为索贿,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孙路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依法对被告人孙路伟从轻处罚。顺义区法院一审认定孙路伟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 ~7 c1 y  l6 I/ Y. D9 ^2 g+ i. C+ C
该案由顺义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旭辉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这是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要求,推动院庭长办案常态化。

% w; M( A0 o0 ~! w- p% z
李院长接受采访时就判决结果进行了阐释,按照《贪污贿赂解释》的规定,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巨大”,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索贿的应从重处罚。
# H% h( r7 U3 r& _
本案中,被告人孙路伟受贿金额达72万余元,其中50万元系索贿,且考虑受贿5次的情节,在量刑时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同时,孙路伟到案后除对第一起事实中的50万元钱款性质有所辩解外,对其余犯罪事实均能够如实供述,并且主动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受贿19.5万元的事实,并且案发后孙路伟家属在侦查期间就代为退缴全部赃款,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这些情节我们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综合本案具体情节及全市类似案件量刑均衡情况,合议庭作出以上判决。
7 w$ W$ v9 c/ m4 K1 a1 w" p
- End -

# }8 U5 h7 ^$ }! |6 B) }  b  z9 D& i* ~2 N' g3 P  \4 }) R
发表于 10-31 20:5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一切都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11-1 07:3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时候一到,一切都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11-1 08: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小的金额,也该他倒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

主题

77

回帖

5374

积分

博士

积分
5374
发表于 11-6 12:38: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金额在贪官中属于极小,应该是得罪某大贪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

主题

77

回帖

5374

积分

博士

积分
5374
发表于 11-6 12:38: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金额在贪官中属于极小,应该是得罪某大贪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4

主题

1843

回帖

9795

积分

网校学员

积分
9795
发表于 11-6 13:48: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情节我们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用户名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ISO爱好者 ( 鲁ICP备09041441号-1 )

GMT+8, 7-16 00:03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