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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 o } [! @3 X; m {2 d( u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M3 m& N) J7 i- h! o: }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9 o' f+ Z" b0 c& h' _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N+ q' x# |# C- v$ O! W
农副产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 l& p* u/ H: n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 F- U2 ] B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8 X T7 j5 a' ` G( W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4 H B6 P6 Z0 ~+ s4 ?3 g8 ~: v3 r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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