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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 C' l! h3 x4 _$ G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S1 u( p$ {! R: y2 a% b4 U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 V5 p% S7 `6 w% ]1 \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f- v$ _ a7 I% R' b7 h% B
农副产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 m4 P0 Q3 b5 ^& L% {5 p9 e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7 w: o: i. s8 v/ t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T5 }! u8 x. ~, D2 q0 Z0 P* z, l! _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 u# h9 c3 j& ]0 z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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