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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 ]6 y) A( |7 l- v2 r9 B/ i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z% X/ b* u' x* B/ i( Q% Z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 Z3 w2 B* V2 e0 N: R x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 c$ [* y7 k/ o; x2 Q$ L7 e农副产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8 x8 g7 h, x5 ?9 R( R1 I" F8 t- e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j$ ^0 v+ G* g# O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 d. R" g" \! u) Q3 p* L$ _$ T1 u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5 M: ?0 m+ h- x5 M! u6 x) ^6 l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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