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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 _0 m2 [. J, y' q! d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3 O% d9 L8 s( C7 r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G! ?& d0 Q9 P' _& w7 A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9 R& _% r3 }! F9 s2 ]+ x1 ^/ W
农副产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 J9 [5 s2 _! S) |1 L8 B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0 v6 l: U- }$ L9 y; ^; M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E9 c. P$ Y3 |/ e( l8 x N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 ^% L+ l( o4 [9 T* k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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