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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j8 h" A* P. o+ x; u# o. J
GB/T19001-2008的4.1节中的注1:明示,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包括产品实现过程等;
' o( Z% M7 \! }9 o; ]4 u. P同一标准的0.1节的注:明示,PDCA方法可适用于所有过程,当然也适用于产品实现过程;9 h- h, P4 J7 _$ b9 ^
因此7.1节产品实现的策划不能删减。
1 F, ?: b/ X/ [# e% I/ R6 O8 i3 i楼主的示例实际上是明白无误地承认B公司应该存在着“产品实现的策划”活动(过程),事实上任何人都无法否认它在所有QMS中的存在。只是楼主刻意将其由A公司实施,并且声明严禁B公司更改。这时只能存在2种可能:
1 T1 I6 x- n4 z j" A1.B公司对“产品实现的策划”负有责任,因此不允许删减,可作为外包过程控制;
3 i, L5 t' r# {- f7 d2.不影响B公司的能力和责任,可以删减。但是这个允许的删减显然缩小了B公司QMS的范围,在此被缩小的范围内,B公司应该按标准4.1的要求适当地确定一个较小的产品实现过程,在这个较小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策划、实施、检查、处置”活动。* D6 ?4 \% [; P7 t# }
在以上的2种可能中。存在着一个不破的“PDCA”魔咒,即一个确定的产品实现过程0中存在着PDCA,当此过程的P被允许删减后,在一个较小的产品实现过程1中依然存在着PDCA1,以致于总归存在着一个产品实现过程n,其中的Pn不能被删减,只能作为外包控制,或者自己策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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