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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一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发生变更201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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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认监委官网消息,认监委今日发布《国家认监委关于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变更的公告》。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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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956.1-2014《消防车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7956.2-2014《消防车 第2部分:水罐消防车》、GB7956.3-2014《消防车 第3部分:泡沫消防车》、GB7956.6-2015《消防车 第6部分: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GB7956.12-2015《消防车 第12部分:举高消防车》、GB7956.14-2015《消防车 第14部分:抢险救援消防车》及GA 39-2016《消防车 消防要求和试验方法》于2015年7月1日、2016年1月1日、2016年2月25日正式实施,用于替代GB 7956-1998《消防车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现就消防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标准、CCC证书转换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7 S4 B4 p; s6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应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2/A1)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中的消防车产品认证依据由GB 7956变更为GB7956.1、GB7956.2、GB7956.3、GB7956.6、GB7956.12、GB7956.14及GA39,指定认证机构采用新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标准认证证书。
6 R. `! c0 `; x" D二、已获证消防车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企业可根据自身意愿,提前开展证书转换工作,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相关产品的证书转换工作应按照《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4号公告)执行。
9 U- [9 j+ \+ x! |, s2 v三、新版标准实施后,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调整简化认证单元划分,《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消防车产品》(CNCA-02C-023:2002/A1)中对认证单元划分和认证依据进行了相应修订,详见下表。 + o/ `& ~' d2 i7 @. ^5 w
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 认证依据标准
& T0 V* E5 \( [) A; F; @' j产品 类别 | 单元划分 | 认证依据 标准 | 消防车 产品 | 1 罐类消防车申请单元划分" [8 I1 C! f6 B) L- d
1.1不同生产企业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3 {3 B9 j5 r5 P6 l+ A$ g2 ?8 L1.2 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 }: x: O7 ]$ F; H7 Y1.3 专用装置主要参数有一处以上不同时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 ^* d; J& B: p, g1.4 底盘最大允许总质量相差大于20%或发动机功率相差大于30%的消防车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p: m9 `, N; {2 q% _8 D# J
2 特种类消防车申请单元划分; F+ d1 a( @3 U# M
2.1不同生产企业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6 i' ]- e& P! p& {$ Q2 i2.2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 l5 V* S" a4 v ?+ ~' l2.3 专用装置主要参数变化大于20%时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G' Q: N$ [0 P) G8 v
2.4 底盘最大允许总质量相差大于20%或发动机功率相差大于30%的消防车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9 H/ [+ S0 C; e' T: ]3 举高类消防车申请单元划分
) P' i) U# |' i2 [3.1不同生产企业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B7 H: R! O$ E1 m5 ?4 @
3.2不同分类代号(DG、YT、JP)的车辆,不能划分在同一单元。: L6 j' X- T$ H2 Q" X- k2 f# U1 J
3.3最大工作高度不同的举高类消防车不能划分在同一单元。- K0 }8 W, E( S* `
3.4臂架(梯架)结构型式和转台安装位置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分在同一单元。% a9 h( j1 D$ [( T
3.5底盘最大允许总质量相差大于20%或发动机功率相差大于30%的举高消防车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 GB7956.1 GB7956.2 GB7956.3 GB7956.6 GB7956.12 GB7956.14 GA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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