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在日常的生活、生产过程中主要是通过计量检测实现的。目前开展计量检测工作的方式主要包括检定、校准两种方式,当这两种方式都不适用的情况下可已采用比对的方式进行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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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计量检测的方式
0 x9 z, S& n1 x4 v; r8 ~" l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它是进行量值传递的重要形式,也是保证量值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检定必须依据《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检定过程中必须执行《检定规程》。9 C4 r# O% C, c# n$ S
+ v! k2 A/ u, F! V计量检定实施属地管理,各检定机构只能在授权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使用者应该根据计量检定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实施周期检定。
2 |5 b) k- [6 i9 M( X+ t! a" @4 p检定是由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开展的量值溯源工作,只能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机构,通过建立计量标准,在授权的区域内开展工作。而建立计量标准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 f& k2 ^% H" T8 j+ |& H! K/ D' z, \1 M校准是指在规定条件下的一组操作:
第一步是确定由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之间的关系;
第二步则是用此信息确定由示值获得测量结果的关系,这里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都具有测量不确定度。
( B# n7 x+ l/ t0 t ]5 g3 l/ U校准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溯源活动,属于计量器具使用者为确定计量器具的性能采取的一种自愿行为。开展校准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者应该根据使用要求,自行选择校准机构,自定校准周期。
7 L/ w }) P! e比对是指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指定不确定度范围内的同种测量仪器复现的量值之间比较的过程。比对不仅是各实验室间开展能力验证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在计量器具无法采用检定或校准方式溯源时的一种溯源手段,同样应属于计量器具使用者的自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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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计量检测工作的机构分类. H) j' X9 R6 K- d+ E' [1 n
目前我国的计量检测分为两个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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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由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机构。这一类机构通过建立计量标准从事计量检定、校准活动,通常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取得由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授权证书后,根据授权范围开展检定、校准活动,所以说通过计量授权开展的不论是检定还是校准工作的基础都是建立计量标准,都是属于取得行政许可才可开展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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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属于社会上成立的校准实验室通过取得实验室认可来开展相关的校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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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过多的行政化干预严重干扰了校准工作的开展
* ~( g0 [9 [7 p {1、对具备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在开展校准工作时都会要求校准人员具备该项目的检定员证,虽然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第5.2.1条规定“实验室管理者应确保所有操作专门设备、从事检测和/或校准、评价结果、签署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的人员的能力。
4 p# q7 f; f; P4 y# u# U/ t当使用在培员工时,应对其安排适当的监督。对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但校准和检定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校准过程中并不会严格的执行检定规程,而是根据实际的需要采取合理的方法对仪器的准确度进行校准。
9 T1 E& M6 w+ p/ A" {/ o$ g如果仅是以是否具备计量检定员证来判断校准人员能力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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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目前计量检定员证被取消(与注册计量师合并),不在作为行政许可的项目,但目前的《注册计量师暂行管理办法》仍要求必须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得对应项目的注册证方可开展计量检定、校准活动,并没有真正的取消该许可项目。在校准实验室准备开展校准工作时,计量检定员证(计量师注册证)往往成为计量行政部门(主要培训机构通常是隶属于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限制项目开展一种手段。
* {; O$ z$ q, `2 I2、建立计量标准往往成为CNAS对校准实验室评审中的检查项目,有时甚至对具备《校准规范》的校准项目也要求先建立校准装置,而建立计量标准同样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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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应该属于量值传递范畴,应该根据《计量检定系统表》按准确度等级建立,建立计量标准的目的应该是开展检定工作。而校准属于一种自下而上的自愿的量值溯源行为,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方式溯源到具备必要准确度等级的计量仪器或使用量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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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对砝码的溯源,对F2等级的100g砝码使用要求误差小于1.6mg,溯源时既可以溯源到更高等级的砝码上(F1、E2),也可以选择一台不确定度足够小的电子天平通过称量溯源(如使用100g,最小分度值0.01mg的电子天平)。
3 i: a M% g+ E% B' m) u* `所以校准不必溯源的指定的计量标准。计量标准也不应成为开展校准工作所必备的许可项目。
8 W6 [/ N) D- m- G/ w: u3、《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过多。目前存在着大量的国家《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还有大量的部门、地方《检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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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这些《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在校准工作中实用性不高。校准还是应该更偏重于对数值可靠性的校准,选择何种校准方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而《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更像是在对设备做整机的符合性判定,并且校准方法并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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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JJF[url=]JJF 1259-2010 《医用注射泵和输液泵校准规范[/url]》,规定的校准点为最大流量的10%、50%和100%,国产注射泵最大量程多为1000mL/h,所以校准点应为100 mL/h、500 mL/h、1000 mL/h,但医疗机构的实际使用流量多小于25mL/h。
: ~ C( t: t$ @ z/ O b如果仅仅根据该《校准规范》进行校准,那校准结果又能有多少实际意义?再例如:[url=]JJF 1101-2003 《环境试验设备温度、湿度校准规范[/url]》,校准项目中竟缺少温度过冲这个校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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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校准过程中还是应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制定合理的校准方法,关注数值准确性就对准确性校准;关注测量重复性就对重复性进行校准。对于现今这些《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计量行政部门也应该该废除的废除、该修订的修订,《校准规范》属于完全没有必要的文件,《检定规程》保留强制检定项目的也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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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校准工作属于第三方服务类产业,不是技术监管活动。少一些行政方面的干预,更有力于校准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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