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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即将修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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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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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3 09: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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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1 i' D+ k  C, t/ K% @点击连接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7 |/ F, M, M2 Z  L9 C/ e7 n8 |4 L
为适应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全面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进行修订,已于2021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征求意见稿)》。现根据立法审查工作需要,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29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0 d" t1 e2 G5 T; ]4 H/ g+ Z8 b$ d" ~
1.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 s0 ?8 `) a, U2.邮件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认证认可条例》修订意见”字样。9 A6 R; k, H* {/ ~7 V. D
3.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邮编: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认证认可条例》修订意见”字样。- @: Q: o* d; b1 \& U$ `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征求意见稿)》
6 ^% B3 B: a9 m1 V  l7 c, ?5 d: Z1 j
大家积极反馈,将不利于审核员从业、职业发展及监管的相关反馈发邮件到指定邮箱!
3 `% e" _) z- g/ [
发表于 7-17 13: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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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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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9 00:28:22 | 显示全部楼层
认证认可行业要焕发新春了么?
0 e, _& x* p& w5 g& N! j5 s: p# X; D! P& v. k
第二十八条【认证委托人的诚信义务规定】
4 C' ?; r0 F7 `! T  _# L/ B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过程中不得进行虚假陈述、虚假承诺,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相关文件、记录或者样品。
+ M4 z) c* t$ [认证机构发现认证委托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发放认证证书;已发放认证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1 ~- H- h6 X0 D1 u/ c

5 N" q" `  Y' |, D第八十二条【认证委托人违法行为的处罚】7 h; ~# d' w% k9 v9 f
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过程中进行虚假陈述、虚假承诺,伪造、篡改、隐匿、销毁相关文件、记录或者样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列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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