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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耐压测试仪器需要检定还是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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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5 11: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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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压测试仪 CC2671A:设备主要指标:
2 }; `) k! l  P% ]测试电压(AC/DC):0-5/10kv±5%
2 [% u6 d+ |0 D' J) @* V# m3 `/ k漏电流         (AC):0-2/20mA±5%   (DC):0-2/10mA±5%; k7 E, ?7 F% K2 H* B' s4 C
定时             (S):0-99秒;手动控制# G* n% g8 P% Q& ]3 V  C: K
输出功率 (Pmax):200VA% O$ ?6 ?3 F: S' \$ A
变压器容量: 750VA# }# d  l2 h& \1 ?- m* `
6 ^- {# D- s9 p3 K- c
% N% \" c0 V- v6 c, I1 _7 t3 i- P- o( v

. h& K0 o( i" U) ]+ R8 M% G校准结果:* I% D& p; h' X+ K8 J; X
1、外观及通电检查:正常
: }8 }+ S- n7 d# I' _; v( `# l* l2 J( F
2、输出电压      功能AC 量程 5KV 指示值 1.00 2.00 3.00 4.00 5.005 V& H8 w' J" _% x! M5 s6 w9 M- V
                                                 标准值 ……' E6 {' h4 \. D# e& P& @( f0 r" Z
                                                           ……( K+ p5 }  q2 s2 I8 Y5 ]& Y
  H" s( j& Q# ^. ~, W  _# A" I
3、击穿报警预支电流:功能AC 设定值(mA)……( v6 V7 g1 l% P; ^
                                             标准值……
# X# q  J* ~2 {                                                      ……' R' b/ H4 ?' W. l) B! x) L
4、输出电压的持续(保持时间)$ J9 N" ~" Z$ Q0 H7 x1 R9 \# H7 j
                                              设定值    10s    60s( n- s) k- h# X- v
                                              标准值……
  J; n+ c% `' i: b+ N; b. E                                              ……      
2 K# D3 K- n, i* P- b& D* A/ n  ]/ M; [) ~" \
$ Q( O/ e5 ?; X8 x: F$ w* `
有审核老师说,这台设备应该使用检定证书(和安全有关系),而不是校准证书,但是他拿不出确定的依据来……) A+ \) I. r7 P+ A, Z* Y# A1 K
9 T6 S& w2 C, N& L& j, ^: {" s
2 z0 A* |; t( F2 r% x. O3 [  s4 g

点评

这样校准证书与检定证书有什么区别?请细细考虑。  发表于 12-11 10:14
计量法第九条写的很明确: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发表于 12-5 13:15
其次你这个耐压测试仪,比如是用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性能检测,那么应该是需要检定,而不是校准。这是我的观点。  发表于 12-5 13:08
首先搞清楚检定和校准的区别,检定是法定的要求,什么情况下要检定,有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不属于检定的范围,那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校准,检定一些地方都是免费的。  发表于 12-5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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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6 03: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2020年10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其附件“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没见“耐压测试仪”。(该仪器在以前2019年第48号“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有的,但已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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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不等于企业可以不用安排周期检定了?详见“计量法实施细则”。  发表于 12-7 21:27
请见楼下提供的“目录”,就明白了。  发表于 12-6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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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6 06:2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要在这个目录内。3 x! x6 Q% a+ x  [( B* `
其次,要看用途,楼上说的很全面,几个用途。9 [- c5 z4 W0 b1 I/ |: l) k. q4 a

强制检定仪器目录2020 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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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顺序是正确的, 先看目录有不有,再看用途  发表于 12-7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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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2-6 14: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icqwcy 于 2022-12-6 14:28 编辑 ) {) I; p& |, g2 }- T
2 x& ^- ]4 X' H2 }( q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3 B% b, C% T2 I# ^; k
1 q- F9 F, w$ r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e8 G7 c9 d- O# V  T) v7 O3 [
8 ^$ k# _) ~- a; H& [
  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 d, u# \% ]" W' }/ G! A9 S0 u( N; p  T- l, q) l" ~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 F7 u. V! q: p8 h* Z2 b& ^

- z% P4 b1 [$ [) y% e  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 Q- j% n. T9 Q9 q( V6 R% n————————————————————————————————————————————————————9 t6 a8 ]' r8 z8 Q7 h# `
从《计量法》条文看,是否可以理解:所有计量器具应该分成两类:4 U/ G$ q; @2 Y6 e6 O% a5 a% N  r
1、……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强检目录内的——强制 检定
* b% x: O0 x* e- r/ y/ v2、……其他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自行 检定# x' E' h5 ?% O1 [9 ]+ ^
: q+ l  V) j0 i4 v" u
都是检定,没有校准?
( s, Q5 P* f7 q/ j# q& T/ M" C  P' C
是不是按照这样的想法,现在大部分企业提供校准证书,都是不对的,应该使用检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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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niuge 是的,现在这样的校准证书都是常态了。不是强检的或有其他要求的都可以这样处理  发表于 12-10 01:43
其实针对这个耐压测试仪,如果校准证书显示误差在允许范围内,证书有效期也没有过期,也应该接受,开不符合的话,理由并不是很充分。  发表于 12-7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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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7 01: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icqwcy 发表于 2022-12-6 14:21
/ C, V: u8 k! K0 m0 U9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 ...
2 j" J4 F8 U2 [2 x/ e, Y, W" l
你对计量法的理解是对的,是计量法本身在检定这个问题上出了问题,事实上是行不通的。国家也知道这点,有2个文件进行了补救,一是修改名录时,说明了一下,非强制检定的可以检定,也可以校准,还有个文件是一个好几个城市试点之类的文件。是说到企业的标准器具也可以校准(这个文件我现在找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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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3 人大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发表于 12-7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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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7 02:37:23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调整为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要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也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但应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 w5 `/ J$ t. l' \. f8 ?
无标题.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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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文件是仅针对在6个城市的试点规定,且创新试点有效期仅为3年(2024.10.22到期),对其他城市的企业并不适用。  发表于 12-9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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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7 02:37: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目录.jpg
7 ?' F8 h/ o( Z7 o) s+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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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7 13:47:2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看看相关的新法规:8 u. N/ Y, Z  t+ I6 q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21年10月征求 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1月2日
4 k  k" M0 A: T; t9 z! J( d0 i# X* G第二十八条(计量检定) 对实行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直接用于交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生态环境监测的计量器具,实行计量检定。计量检定应当执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未经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6 ^2 k9 O1 J7 L3 [( U- V
第三十一条(计量校准) 对实行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外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使用者可以自行校准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计量校准。其中对测量标准的校准,应当由依法设置或者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实施。
9 [" I* K! d, X' R$ m
# V2 V( H, ^/ K, f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 L- ?4 g+ C7 T!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日期:2022年03月29日; q$ C" `) f9 U6 B1 o9 \0 k- |" `/ u2 q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9 c9 j# D) Z  D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O7 A3 P) l# C( A' g* L: o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L+ m- o2 U5 W3 c& F: z

5 P8 @, ?' o8 _1 n; A* A3 L+ [——看明白了吗?这些要求不是个人的理解,或随口说说的事儿。. y/ K% p! h7 I1 y; Y$ A$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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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文件还在审核中,等会儿就能看到”——对“征求意见稿”有400多条意见,还在研究中,你凭什么说已经形成共识了?如果已经形成共识,为什么“计量法实施细则”不承认这个“计量法征求意见稿”的这个说法?[/   发表于 12-8 08:57
细则没问题也与计量法没矛盾,是你没读懂,补救文件还在审核中,等会儿就能看到,这个问题原来讨论过,基本上形成共识的  发表于 12-8 01:27
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21年10月征求 意见稿)》能作为法规吗?不能。后面2022年03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不承认这个“计量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法。——看懂了再说行吗?  发表于 12-8 01:07
是哪个文件的条款?引出来说明问题呀。  发表于 12-8 00:54
那个第31条,说的什么?不是很清楚了吗?28条的计量检定也不同于现在计量法的检定  发表于 12-8 00:19
2022年03月29日的“计量法实施细则”大概是最新法规了吧?企、事业单位对计量器具该做几件事说得清清楚楚,对吗?  发表于 12-7 21:18
文件有新、有旧的,以最新的为准吧?  发表于 12-7 13:56
《计量法》对检定有明确要求的,不知道哪儿“出了问题,事实上是行不通的”?  发表于 12-7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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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7 21:37:12 | 显示全部楼层
牛角尖 发表于 2022-12-7 01:07& K' I$ [9 O. R% N8 z
你对计量法的理解是对的,是计量法本身在检定这个问题上出了问题,事实上是行不通的。国家也知道这点,有 ...

0 N" `7 B3 v# L$ F9 H3 n8 L' f, E“计量法本身在检定这个问题上出了问题,事实上是行不通的。国家也知道这点,有2个文件进行了补救,”
! V1 s0 O; _) G. v——如果可以,请具体说一下“出了问题”是什问题?“补救文件”的条款及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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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转发的文件就是”——这“强制计量器具目录”是2019文件,后来2022.3.29发布“计量法实施细”没有认可“强制目录”第二条的内容。所以,目前还是实施“计量法实施细”。  发表于 12-8 10:44
藤椅转发的文件就是,可惜只发了附录,正文第二条就是  发表于 12-8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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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8 00: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幼儿园 发表于 2022-12-7 21:37" j: h& x4 N7 S& v# V, E
“计量法本身在检定这个问题上出了问题,事实上是行不通的。国家也知道这点,有2个文件进行了补救,”
% D8 n# U9 k4 f3 ~0 M9 g0 | ...

9 q% v9 d1 X  y, Z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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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2019年“强制目录”公告,后来在2022.3.29发布“计量法实施细”中,并没有认可它的第二条内容。所以,目前还是只能实施国家“计量法实施细”。  发表于 12-8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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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2-8 01:3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一并感谢各位老师的指导,非常感谢……1 o- X  z6 b5 |2 M7 a9 v& u* n2 v7 g

9 g- C6 d" S4 z9 E; g回到主题上面,从目前的信息看,计量法  以及 计量法实施细则  都是要求企业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 G3 L% k* p6 ]! P& q9 ^# e/ W. R" q* q
细则: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A: f0 r7 P7 m( u6 t) m" }

, @  m$ L7 [. D(一)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6 H  z" H8 m  G6 ~1 U: B

4 A' D$ m5 H  V(二)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M4 p  w  n. }  A! B4 u

8 y. @! v3 |% H%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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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8 09: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幼儿园 于 2022-12-8 10:53 编辑 ) |" d8 h1 L+ `# S
牛角尖 发表于 2022-12-8 00:122 C" D0 `7 {4 A1 V: W. u. {% y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其他计量器具不再 ...
9 [* C$ L/ t& m: |# k7 u! I/ c$ i
“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3.29版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7 w* B. }3 P% H  K  \# B& x/ V- G( k/ u4 a
——这与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及计量法(2021年10月征求 意见稿)说法根本不同,没有同意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以用校准代替检定。至少现在还是这样,应该按“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3.29版实施。; c- ?( I% q) m4 t
——楼主发帖问询“耐压测试仪器需要检定还是校准?”  应该按“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3.29版要求实施检定,将来是将来,等新文件出来再说,现在,不可依据个人主观倾向或征求意见搞来采取用计量校准代替检定。审核员按“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3.29版要求审核,要求企业安排“耐压测试仪器”去检定,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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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是检定和校准的定义问题,是计量法要求企业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都要检定,这个要求适用性出了问题,实际上行不通  发表于 12-9 08:16
建议各位再讨论一下检定和校准的区别和联系,就应该不会再纠结这个问题了  发表于 12-9 06:41
记得很多年以前,我们认证机构就对检定还是校准进行过好长时间的讨论,最后归结到检定和校准的定义上边,才结束了这个讨论。  发表于 12-9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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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8 11:3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幼儿园 发表于 2022-12-8 09:19
3 C' ]( J& {$ Z( l“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3.29版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5 y* X1 r" {* Z7 ]$ ~
3 w) }, y4 }4 N& {8 D8 ]/ q
...

" k7 t+ I. t3 Q4 P  `. h4 V所有的计量器具都要求检定,这是行不通的。检定有个必要条件就是要有检定规程。现在没有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真还不少。尤其是新开发出来的仪器仪表。没有检定规程你怎么去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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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8 13:40:1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没有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真还不少,尤其是新开发出来的仪器仪表,没有检定规程你怎么去检定”?
6 L; X& u3 T% p. y! l, s; V% U" T% @3 |" w* \% W2 N" V1 A
——1、开发出来的仪器仪表都是计量器具吗?
' p( K/ s) a) J     2、没有检定规程的仪器,谁说要去检定的?你找它去检定;9 Z4 \" ]& q% w; e, v
     3、有检定规程的仪器量具,可以因为有些仪器量具没有检定规程而不去检定吗?荒唐的逻辑。

点评

2、没有检定规程的仪器,谁说要去检定的?你找它去检定;---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说过,没有检定规程就可以不检定吗?  发表于 12-10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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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9 00:5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幼儿园 发表于 2022-12-8 13:40- C: g2 B: E: t5 R5 x( p! j, E
“现在没有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真还不少,尤其是新开发出来的仪器仪表,没有检定规程你怎么去检定”?' X7 B4 t  U9 m( H; X  \1 ^
! m! R- `$ e; h+ ]7 y
— ...

5 u+ s0 {# t$ t你的理解能力太差,你再仔细看看实施细则关于检定的说法与计量法所说的有没有不同,# t/ [, A6 a( G
提醒一句“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按计量法的检定含义, 企业无权制定检定规程,检定规程中的检定周期企业也是无权制定的。现在细则说可以制定。你说是按检定规程的周期还是按企业自己制定的检定周期?2 f7 s- Z* r7 d8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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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9 06: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计量法实施细则将检定分为自主检定和强制检定;强制检定按照计量法和目录要求进行检定,目录以外的,按照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执行,而校准可以作为自主检定的规定要求的主要过程之一。当然企业要先在“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时,规定将校准作为“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中检定的前期活动(或一部分活动),对校准的结果确认是否合格(例如校准达到什么样的误差范围为合格),作为检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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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点无聊,我说的是计量法细则吗?我说的是计量法的修改,不是有个征求意见稿吗?还是你当成法规列出的。  发表于 12-9 13:03
牛先生,请不要煞有介事地乱发挥,“计量法细则”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你无权解释!  发表于 12-9 11:42
可以这样理解,以后计量法的修改也会考虑这些情况  发表于 12-9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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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9 11: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幼儿园 于 2022-12-9 11:34 编辑
/ X/ \+ B' J- U6 V, m, n
牛角尖 发表于 2022-12-9 00:55
4 `. R* x! _$ W& i" p  L# C你的理解能力太差,你再仔细看看实施细则关于检定的说法与计量法所说的有没有不同,  n5 ?1 C2 _) i% V$ d
提醒一句“规定本单 ...
- u$ {5 e7 N" H: N1 @% \
本人12楼帖子:——“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3.29版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这与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及计量法(2021年10月征求 意见稿)说法根本不同,没有同意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以用校准代替检定。至少现在还是这样,应该按“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3.29版实施。
5 p( q9 C' E. J- G# C+ Q1、你理解能力太“强”了?竟然对上面说的话责问 “你再仔细看看实施细则关于检定的说法与计量法所说的有没有不同?- |9 m, X6 o% O& {
    我明明说的是“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3.29版,与计量法(2021年10月征求 意见稿)说法根本不同,是你把“计量法(征求意见稿)”当成了“计量法”,反问我“实施细则关于检定的说法与计量法所说的有没有不同”?你是看不懂,还是故意把水搞混?想掩盖你自己在“报纸”层帖子“是计量法本身在检定这个问题上出了问题,事实上是行不通的。国家也知道这点,有2个文件进行了补救,一是修改名录时,说明了一下,非强制检定的可以检定,也可以校准”的个人观点?: S" G# y7 A0 l! ^2 g+ [; Z
7 Y6 X& Y* J7 v  G/ g6 I
2、你说““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按计量法的检定含义, 企业无权制定检定规程,检定规程中的检定周期企业也是无权制定的。现在细则说可以制定。…”——这说明你故意歪曲““计量法实施细则”,把它说的“企业规定本单位…相应的检定周期”,歪曲为“企业无权制定检定规程,检定规程中的检定周期企业也是无权制定的”,请问你,“计量法实施细则”是如你所说的吗?有证据吗?你这种“责问”完全是无中生有的捏造。——你不懂吗,你这种歪曲式责问,不是在攻击或抹黑“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3.29版法规吗?) W" }% v1 U+ c3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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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剑封喉 于 2022-12-9 14:04 编辑 ; T0 K4 g5 K9 w3 y. C
icqwcy 发表于 2022-12-8 01:392 y7 r, N) [9 `3 t" J1 y6 g
首先一并感谢各位老师的指导,非常感谢……" \. c7 M1 a+ s1 a9 ?) `
* z' ^9 B! d5 ?6 Q
回到主题上面,从目前的信息看,计量法  以及 计量法实施细 ...

  ]' S: }+ e+ N, e3 U7 E1 O  S你给出了“计量检定”一词的含义,这个非常重要。
! [7 V) v% S1 w研读计量法规我们可以知道,计量检定包括两种,一种是强制计量检定(见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另一种则是非强制的计量检定(见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 N! i3 q. ?. F4 V$ P* G) V# H  ?8 c而从“计量检定”含义的表述(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内容来看,计量检定也并不特指强制检定。
7 A( H9 Y+ u' X- O, V0 \这与我们平时所对检定就一定是强制的认知不同。" Y- t8 i: M+ x5 e* [0 M
查百度百科,我们也能得到下面的解释:检定是由法定计量部门法定授权组织按照检定规程,通过实验,提供证明,来确定测量器具的示值误差满足规定要求的活动。一看“法定”二字,似乎肯定是指强制检定无疑了。其实不然。0 G' U" ^! o- w% D
GB/T 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将“检定”定义为:通过校验提供证据来确认符合规定的要求。* ^. T' O. [9 g" C& O; q3 H" Z  B
而在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计量检定(9.17)”术语的定义是: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也给出了“强制周期检定(9.21)”和“自愿检定(9.22)”两个术语定义。这说明,检定本来就存在强制检定和非强制(自愿)检定两种,那种一提检定就肯定是指强制检定的观点肯定是错误的。
; |0 P4 W% B; t# c8 D; a: n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检定这个概念也只是我国独有的,而校准证书因为多方互认协议在其他国家也是可以使用的。检定证书仅用于国内,部分国外审核(特别是二方审核)并不承认检定证书。而校准证书适用于加入互认协议的每个国家,在国际上通用。

点评

“计量检定”概念先出来,后来才有“强制”检定说法。相对于“强制检定”,自然有了“非强制检定”概念。——这是历史过程。  发表于 12-10 02:21
透彻!!!!  发表于 12-10 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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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 发表于 2022-12-9 11:25+ K! F/ |: T' r; P; n0 f
本人12楼帖子:——“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3.29版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 ...
% g  I3 G- o, b8 r! T! j
我没有否定计量实施细则,我说的是计量法在检定方面出了问题。使得计量法在实施方面行不通。非强制检定的可以检定,也可以校准”--这不是我的观点,是48号文件精神,照此实施就是合法行为。9 e% H2 r6 a/ I7 |' S
按计量法说企业真没有权利制定检验规程。 检定周期是检定规程的一个重要内容。企业无权制定检定规程哪有机会制定检定周期。这是在说计量细则和现在的计量法表达的意思不同。这正是现行的计量法需要修改的理由,无论是实施细则,还是48号文件。还是你自己列出的(准)法规,计量法征求意见稿。其实都是在用不同的方式在解决现行计量法的缺陷。

点评

相关的“新法规”,是指2022年的“计量法实施细则”,这个“新”是相对于原来旧的“计量法实施细则”而言;而“计量法征求意见稿”仅仅是“法规”的征求意见稿,你直接把它当成法规,怨你自己基本常识没有呵!  发表于 12-10 02:56
48号文件是2019年“发布强制检定目录”的一个公告而已,关于计量法中的“计量检定”说法当然要遵照2022年“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做。你利用2019年48号公告文件来维护你的观点,这是在否定“计量法实施细则”。  发表于 12-10 02:41
你自己说是法规,想抵赖?  发表于 12-10 02:17
“计量法征求意见稿”的观点,可以赞成或不赞成。在正式发布前,这不是法规。你用去年“征求意见稿”的观点来否定今年“计量实施细则”法规的观点,这是错误的。  发表于 12-10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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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 发表于 2022-12-9 06:28; S. B1 _. y# ~" Q5 i+ t
我个人认为,计量法实施细则将检定分为自主检定和强制检定;强制检定按照计量法和目录要求进行检定,目录以 ...
% n4 e0 H3 C$ u! t7 l0 c' I
计量法  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 g4 g: e( f/ j+ Q. a% k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x6 v+ Z, P6 `2 C
  按计量法只有强制检定和自行检定,检定依据都是检定规程。检定规程企业自己是不能制定的。结合细则的第十二条及计量检定的定义。及 18号文件的可以检定, 也可以校准的精神,相当于企业制定在校准规范的基础上,增加了判定合格的及周期的要求的内容。作为检定的依据。而避免了因为一定要依据政府部门制定的检定规程才能进行自行检定的缺陷(这个缺陷导致计量法适用性出现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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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9 14: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21年10月征求意见稿)- L; w8 W9 r8 y% y5 i1 x. w0 N
第二十八条(计量检定) 对实行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直接用于交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生态环境监测的计量器具,实行计量检定。计量检定应当执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未经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c5 ~; g0 f9 ^# v) t, f& V第三十一条(计量校准) 对实行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外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使用者可以自行校准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计量校准。其中对测量标准的校准,应当由依法设置或者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实施。开展计量校准应当采用满足计量校准需求的计量技术规范,或者计量校准双方约定的计量校准方法。; N0 n6 F& \5 K( N: Y& i% N0 t6 X) X
估计以后就按计量检定(强制目录内)+计量校准(强制目录外)两种方式来管理了。

点评

“从政策的调整意图,以后的可能计量法会采用这个方式管理”——这个“可能”仅仅是你个人观点的发挥,这不是官方解释,你的发挥,不能作为“计量法实施细则”实施,你在对现有国家法规作歪曲误导。  发表于 12-10 03:08
您的“估计”以后,仅仅是猜测——现在还不可以作为法规来执行。征求意见稿一年多了,还在研究中。如果简单,早该公布了。  发表于 12-10 02:15
从政策的调整意图,以后的可能计量法会采用这个方式管理,区别可能只是措辞如何更科学,实质效果应是一样的。  发表于 12-9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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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10 00: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1、耐压测试仪不是强检器具,可以检定或校准
* n/ A' h( g5 n2、计量机构出具的证书有检定证书和校准证书,出具检定证书需要有检定资质,校准证书不用检定资质,故我们见到同一种计量器具会有检定证书和校准证书,如卡尺、钢直尺等
+ @- W. V2 g: y# Z" L/ u9 M3、检定的依据是检定规程,校准的依据是校准规范,也可以是检定规程' t/ A' @8 C6 B* P+ I- G
4、检定证书有有效期。校准证书有时有建议下次校准时间。( ]( D  E8 ?' |
5 检定证书有判定是否合格的结论,校准证书没有总的合格结论,但很多时候对测试的每个单项有是否合格结论。/ p. P) C* Z9 [" G
6、从目前看到的耐压测试仪的校准证书,原来在3C工厂检查时是认可的。如低压成套设备(现在该类产品不再有工厂检查了,采取自我声明方式管理)# S0 t2 X' z4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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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10 01: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牛角尖 发表于 2022-12-9 12:53
3 Q# p& G: v' d- X6 q: F我没有否定计量实施细则,我说的是计量法在检定方面出了问题。使得计量法在实施方面行不通。非强制检定的 ...

2 h0 {% [+ h' q# s“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3.29版没有认同计量法(2021年10月征求意见稿)说的“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外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使用者可以自行校准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计量校准”。你仍然坚持把“征求意见稿”的说法当作正式“标准”来发挥,这不是在否定抹黑“计量实施细则”,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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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10 03: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21年10月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在当年12月份发布了公告,说明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了400多条反馈意见,需要研究,今后将继续进行计量法的修改工作,…。1 m0 ]) N) n% y6 M& ~$ _
——这工作是细致复杂的,各种因素很多,考虑周到才会定稿、审批、发布。7 j5 l( M: i$ ^5 {; j- X1 ]
——说那些话已经一年了,但不可急。

点评

“请看相关的新法规”这是指2022年的“计量法实施细则”,这个“新”是相对于原来旧的“计量法实施细则”而言;而“计量法征求意见稿”仅仅是“法规”的征求意见稿,你直接把它当成法规,只能怨你自己无知。  发表于 12-10 08:27
明明是是征求意见稿那你为什么在8楼把它作为新法规,还煞有介事的“请看看相关的新法规:.....”,还不去更正了  发表于 12-10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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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10 08:0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一剑封喉 于 2022-12-10 08:08 编辑 2 Z7 ]8 V! W, F
幼儿园 发表于 2022-12-10 03:23
4 e( o$ i+ d) m7 F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21年10月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在当年12月份发布了公告,说明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了 ...

+ ]$ h" c9 T# s5 Y1 v6 H6 f的确,对现行2018版计量法有关“目录内外计量器具均需检定”规定,社会各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v: _- l) x! J% d' W9 t& H
一部计量法的修订,涉及中央精神和基层实际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国与国际的关系、创新与延续的关系、质量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计量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修法与发展的关系、放与管的关系、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关系重大。4 B% I* K" w' X. z
这也是2021.10对计量法又出台一份征求意见稿的背景之一。之所以迟迟未能正式颁布,估计又是意见不统一(当然意见也不可能完全一致),也有疫情影响。总之,下列是新计量法改革的方向:4 a- k6 {6 C4 R3 F) V# A
1、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取消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考核。
) q! C& ^/ ]( Z6 w( c9 T: h2、对国家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申请单位予以开放。- K( k2 M- K! X
3、取消计量标准的强制检定要求,可采取计量校准、比对等方式实现计量溯源;取消非强制检定的要求,强制管理目录外的计量器具,均可采用校准的方式进行溯源等。
1 v# V. z1 b; }" Q+ u& N, q% ~0 w: ]) C: Z9 Y, b) P
虽然现行计量法对强检目录外计量器具未规定允许采用计量校准方式管理,但是,你见过哪个企业因采用计量校准方式管理自己的强检目录外计量器具(未检定管理)而被行政处罚吗?3 o! s- O% b6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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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10 08:4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幼儿园 于 2022-12-10 08:50 编辑
1 x$ @5 l9 G+ I' @6 Y7 B2 E/ s. `
1、看看标准的中英文的文字有什么不同?检定、标定、校准、比对…等名词的含义,国内外解释是不是一样的?3 P* K% J4 n0 f0 L
7.1.5.2 Measurement traceability
; S6 A. c" [) C: x+ _a)calibrated or verified, or both, at specified intervals, or prior to use, against measurement standards traceable to international or national measurement standards; when no such standards exist, the basis used for calibration or verification shall be retained as documented information;9 B4 c, ~6 ?) o3 `9 V
百度解释:
; a  o" s  O3 x: {: c! f——calibrated 标定,校准 ; calibrate的过去分词和过去式 # P' W2 a0 t7 O8 n+ \
——verified 被证实的,被核实的
! F  F2 ~0 ]% ~+ Z! j" m1 n- l
: D4 y8 N7 U: x. X* W7 L7.1.5.2 测量溯源: S4 v' m- }( ]) u
a)对照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和(或)检定,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应保留作为校准或验证依据的成文信息;4 o2 ?, k) h: @$ U! R
( u8 U5 f6 y6 J3 _5 a7 F* j: S
2、关于企、事业单位在强制管理目录外的计量器具,如果一刀切“采用校准的方式进行溯源”,不需要实施计量检定,许多人也是有看法的。
1 _* X. @/ }: q8 w5 v: n6 ~/ Q

点评

企业的高等级量块、精密级电表、标准压力表、标准热电偶、标准砝码、标准灯…标准器还是检定为好,如果改为校准,可能有许多后遗症吧?  发表于 12-11 04:09
既然全部检定,还要那个目录干什么?依你之见,是否建议干脆取消目录管理!?  发表于 12-11 02:32
如果对企业不分清楚哪些是需要“检定”、哪些是可以校准,那么企业的计量器具可能全部不会去检定了。对否?这是现实。  发表于 12-11 02:14
ISO9001标准原文verified仅仅是“被验证的”意思,而GB/T19001翻译成“检定”了?国内认为“检定”比“校准”严格,但是,按原文国外可能比较认可calibrated (标定,校准),不太认可verified(中国的“检定”)。  发表于 12-11 02:04
“可采用校准的方式进行溯源”不是你所谓的一刀切,“可”表示允许,不是必须。给使用单位选择权会有多打坏处?国外没有检定,难道出什么大乱子了吗?  发表于 12-10 10:38
相信有关机构会详细研究的,作出准确决定的。  发表于 12-10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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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11 03:3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意思,名录中发现,长度方面计量器具都不在强检范围内,也就是“度量衡”的“度”不用强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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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卷尺是需要检定的长度计量器具代表吗?  发表于 12-12 04:58
记得原来20米的钢卷尺是列入强检名录的。现在不在 名录里了  发表于 12-11 12:54
主要考虑长度量器不强检一般也不会造成大的风险,如果有特殊要求的用校准或非强制检定来弥补。如果长度的强检的话,那太多了,直尺、卷尺、卡尺厂子里多得是,根本检不过来。  发表于 12-11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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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11 09:57: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既然全部检定,还要那个目录干什么?依你之见,是否建议干脆取消目录管理!? ”
6 w2 k; ?8 w& ~; s. ~! a" q3 w! W. @
——倒不是希望今后要求企业计量器具全部检定,工作量具完全可以采用校准办法。
/ r: X6 K. S8 t+ b% P, ]4 G6 p0 |  b* f    只是企业的高等级量块、精密级电表、标准压力表、标准热电偶、标准砝码、标准灯…等标准器还是检定为好,如果改为校准,可能会有后遗症吧?  * [% D" r  _" o+ L; e+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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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企业的计量标准器,送检与送校的手续及费用差不多吧?  发表于 12-12 01:26
不知新的“计量法”今年会颁发吗?没有多少天了。  发表于 12-12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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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2-13 14:3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现在还有一个问题,不知道检定应该送到哪个单位做?或者说,怎么找到某个计量器具的检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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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尺、秤、压力表大城市的区及县级计量所都有检定资质。其他的仪器仪表就要具体询问了,一般省级及特大城市的计量研究院比较全面,  发表于 12-14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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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14 01:39:46 | 显示全部楼层
icqwcy 发表于 2022-12-13 14:30
+ k: u! q/ ^4 ]1 A: U. h其实现在还有一个问题,不知道检定应该送到哪个单位做?或者说,怎么找到某个计量器具的检定单位?

6 V, F- U2 _+ }% n! o1 o——各地检定单位开展的检定项目及检定等级,都有目录的。可以到这些单位的业务部去问询。7 p" N3 l, K+ q$ l
——如果你们单位的计量标准器级别特别高或特别新式,计量院检不了。那可能要设计用“标定”或“比对”方法去解决问题,甚至寻找国际上权威单位去比对。——这可不是“钢卷尺”的计量检定问题呵?. j) i4 F0 @  Y% ?6 h( T'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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