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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26 09: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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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第七十三条 专职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从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从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限制从业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处罚。 1.在“认证人员”前增加“专职”的限定;5 i, M0 r" \9 e0 _9 V, _# A& f
2.将“执业”修改为“从业”;0 Z6 V( R& A* ^- y9 g* m1 \$ F
3.将“责令改正”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
; ?0 A2 E* z8 u# P. ~# Y" [. H4.将“停止执业”修改为“限制从业”;
" q3 g: u, g- m4 B5.删除“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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