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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 `& R' t; c6 v
一是吸收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放管服”改革成果。主要包括对认证机构审批实施分类管理;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引入自我声明方式;取消认证人员的准入限制等。2 C7 b1 r$ r7 `8 n& |1 W
二是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的总体要求。主要包括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定义;新增从业机构信息公开要求;新增鼓励采信条款;新增统计调查、资源整合和社会共享制度等。
5 [5 h0 N2 P6 z三是完善认证制度。主要包括完善认证体系建设;明确认证机构认证规则相关要求;完善认证机构资质条件;健全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认证证书管理制度;明确获证组织义务;增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自我声明方式和无需办理、免于办理;增加强制性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入境验证规定;完善从事强制性认证活动实施机构的指定制度;删除强制性产品认证实行“统一收费标准”等与现行法律不一致的规定等。
! R! [4 Z* M3 K8 i# X, `5 d四是将检验检测整体纳入规范范畴。将检验检测作为单独的一部分(修订草案第三章)予以规定,与认证认可等相关规范一起,构建统一的合格评定制度。主要明确了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要求;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基本行为准则、检验检测公正性与独立性要求;明确了对检验检测报告的要求;增设检验检测机构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机制;明确检验检测机构禁止性活动;明确应急检验检测规定等。
9 V* U1 D/ ]5 q+ X* \五是完善认可制度。主要包括明确国家统一的认可制度体系;扩大认可对象范围;取消认证人员及人员注册机构认可。
2 T1 L3 r& k! o. ?六是完善监督管理制度。针对监管实践中的薄弱环节,完善了制度性安排,强化了闭环监管。完善对认证、检验检测活动的各类监督管理措施并明确适用情形;完善认可机构活动报告义务,及对认可制度和认可机构活动的监管措施;强化对类认证活动的监管、对境外机构在华开展活动的监管、对获证组织的监管等。同时,适应监管创新要求,健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全过程追溯机制、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信用监管机制,明确行业组织的自律监管等。; f! s ~: G. K. q6 `2 f- a
七是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主要包括提升部分违法情形处罚力度;完善处罚类型及其适用条件;明确多层级的处罚幅度;增设检验检测机构法律责任;增设认证委托人法律责任;增设自我声明方、获证组织的法律责任;引入信用惩戒责任形式并明确具体责任内容;强化从业机构及人员的法律责任;完善相关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上位法的衔接等。, d. \; F) s! d0 `3 H0 B. Z$ N
八是修订与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相关的表述。适应市场综合监管体制改革,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调整关于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向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授权”的表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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