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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我的看法吧:/ G8 {% m3 c8 B. i( ~0 |
1、 都什么年代了还“合同评审”?标准中哪一条规定了合同评审?评审的对象是合同么?8.2条款很多审核员审核过程都形式化了,评审的对象是要求,而不是合同,很多要求并不完全是用合同来体现。实际上,真正需要评的是新客户或新产品的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的新要求等,可能包含技术要求、质量要求、技术协议文本、交货要求、甚至是人员能力要求、工艺要求等等。另外签订的合同本身也是“评审的结果”之一,当然,保留成文信息也不是必须的。5 x" y. D5 [% G
2、 这个所谓的不符合项本身就很不“典型”,存在很多问题:
7 [0 D: Y2 [( e# f$ ^% V9 ?) N5 j+ I a)“8月份两份合同”,哪两份?不可追溯。
5 `" e+ ~( x, _& S4 d b)“按照规定在签订前进行评审”。哪个规定?企业xx文件规定么?反正标准没有规定需要对合同进行评审。% z8 O Z' Q' @% M' k9 s
c)审核员是怎么知道没有进行评审的呢?证据不足,没表述清晰。其实组织签订合同的人员不看合同文本内容,是不可能的。如果客户要的不是组织所谓的“常规产品”,不召集人讨论或者不问相关人员就直接签订合同,也是非常可怕的。 ' O: s7 P6 ~ l0 V
3、如果非要开不符合,其表述可能是:
`8 h( t4 x) h `4 ~0 a组织xx文件xx条规定,合同签订之前,应对合同内容和客户要求进行评审,并填写会签单....;查x年x月x日与xx公司签订的编号xx的合同评审情况,未能提供该合同的会签单...
' D: O) m0 l- o% M7 A) J9 R, b4、 不符合开具一定要开到审核准则上,即:法律法规、管理体系标准、组织的管理体系文件。否则,不符合开的就是失败的。# V" T5 n8 l/ B9 a' M+ `
5、 如果非要说上述不符合成立,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和GB27021或cnas cc01要求那么“纠正”是必须的,具体到该项“不符合”,合同签订了,再补充评审是毫无意义的。实际上,纠正也是采取措施,是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所采取的措施(参见9000标准),以后再有合同,要求相关人员按照公司文件要求评审并形成记录就是了,这算是纠正。
& k! M& @% t/ W8 b5 D1 e6、 关于纠正措施,不应仅仅泛泛的表述为“xx人员对xx文件和标准理解不够,培训不到位”,这种措施毫无意义,后续还有很大会再发生。要追问到不能再问为什么了,也就是要追查到“根本原因”,针对根本原因采取措施才能真正有效。& t$ D, M# N" c& ]6 T4 t
% J6 I. B- h. E2 z G4 j建立管理体系除了符合性之外,还要关注有效性和效率。审核员或咨询师不应在不理解标准的基础上,强行加上个人片面的理解,为了做而做,从而给企业制造负担。比如说电话订单,非要企业做个评审记录,意义何在?组织在文件里面规定:接到“常规”电话订单时,业务员或者内勤口头重复一遍,同时与仓储确认货品…这不算是确认和评审么?再比如投标,招标文件是客户要求,投标书难道不评审的证据么?…再比如准备接单一个新产品,客户提供了技术要求,组织设备、技术、生产、检验、采购相关人员甚至是找个专家来开会讨论,难道不是评审么?难道要企业做一张合同评审表才算是评审?在符合标准的基础上结合需要考虑的风险制定适合自己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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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N; y3 _1 a& k1 @1 k扯远了哈,个人管见,供参考,不讨论。) ^9 a& p0 T" ]4 A3 u8 C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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