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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剑封喉 于 2020-2-27 11:1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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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l" Z& r) X& L& }/ ^' @看来大家对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规政策的认知上还存在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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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是针对建设项目而言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A$ P# t9 U7 V2、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涉及的建设活动包括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施。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4 T) A8 P& B- \7 b2 x; q9 T* A4 g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也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5 H6 t2 o$ x. r8 |
4、规划一般是政府主管职能部门要考虑的事,企业主要应关注的是国家对建设项目的实施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具体规定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
( {2 i# `. O0 A; _$ k3 K6 j" A& a' B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该名录最新版是2018年4月28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签发的第 1 号部令,该部令对2017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44 号)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了修改。& R) ~- U" e* `- k6 |$ [2 o/ K
}2 Q: H- ^& Q/ T因此,楼主单位是否需要做环评,看你们单位的办公场地建设、所在区域(环境敏感区)以及相关业务活动类别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符合的就要办理,不符合的就无需办理。建议咨询一下你们当地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为好。如果你们是租赁的办公场地,请联系你们的房东,看看他是否有办理过环评手续,当时环评批复的具体许可内容是什么,还是建议你们与房东一起咨询一下你们当地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为好。: J$ y2 |2 |3 Y' W2 W2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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