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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符合,要具体看企业实际情况,如果这个淋雨试验设备,虽然坏了几个喷头,但对检测产品的符合性无重大影响,仍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话,那么就可以。这个类似于企业策划时的考虑,比如刀具的磨损,完好的刀具用1次,就磨损了,肯定不是原来刀具的初始状态了,但仍然是可接受的,不需要磨刀或更换刀具,到如果刀具磨损到不可接受的程度了,那就需要磨刀或者换刀具了,一般企业会针对整个问题规定多久换一次刀具,或者目测刀具达到什么情况下要进行磨刀或更换;回到楼主提出的问题,道理是一样的,淋雨试验设备坏了6个,但毕竟还有54个正常发挥作用,如果企业在规划淋雨设备管理规定时给与了明确的规定,必须要保证全部60个喷头正常,否则就得修理,那么这个就明显是不符合7.1.3条款了,否则的话判7.1.3理由不充分,当然如果企业在规定产品检测的测试环境条件时,规定淋雨试验环境条件必须要保证60个喷头全部正常喷淋才可以,那么判标7.1.4也是完全正确的,否则也不能判7.1.4。由此还引出一个问题,企业在建立这些过程准则的时候,有没有策划输出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的话,是不是可以考虑8.1的不符合,因为究竟多少个喷头在工作算正常,如果没有明确的话,这就是准则没有建立,可以考虑判8.1,如果准则建立了,比如在7.1.3设备管理制度里规定明确了,那就可以按照制度判断7.1.3的符合性了,如果在测试条件里规定了,那就可以判7.1.4的符合性了,总之要看企业是如何策划的,结合企业实际来进一步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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