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要说的这家冶金企业,一脚踩了两个雷,不仅应急预案管理出了问题,而且还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罚了4.5万,欲知详情如何,且听下文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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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8年6月8日,泸县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玉蟾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在四川省泸州江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
1.该公司《应急救援预案》为2012年编制实施,未按规定评估。
2.转炉氧枪未配置出水温度、水流压力检测装置,且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联锁。
执法人员决定给予四川省泸州江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45000元的行政处罚。
/ K7 U) a" ]5 t9 {+ R- y2 E4 k( K那么这家企业具体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条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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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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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第88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编制好了就可以一劳永逸,束之高阁? 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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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为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三年一修订”的强制性规定,但我们同时应注意到,作为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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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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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备使用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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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第二条第(一)项第6目: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 k( y* W7 q4 E1 S; e( W% r+ j# }: m
我们一直这么干,就没出过事,隐患不等于事故……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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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血的教训告诉我们,工贸行业企业中存在的各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诱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根源。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而本案例中该企业转炉氧枪未配置出水温度、水流压力检测装置,且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联锁,正是属于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冶金行业11项重大隐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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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 h8 N# P( f5 y处罚依据: V. o" u5 h& N$ Q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