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距福建泉港石化6.97吨碳九泄漏事件发生已过去一周多了,网上相关的消息也有很多了,事情基本上也盖棺定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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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也不想写了,但是看到网上很多人还在那嚷着要追责“安评”和”环评”,颇感无奈和心寒,也不得不写点东西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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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件的经过到底是怎样的?涉事企业的安全制度有何纰漏?凭什么有人叫嚣让安评、环评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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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根据近日官方通报以及相关权威媒体的报道,以“安环人”的视角再对这个事件进行一次全方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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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l$ y: [% T& E D. A首先,我们整理一下整个事件发生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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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凌晨,福建泉州码头的一艘石化产品运输船发生泄漏:6.97吨碳九产品漏入近海,造成水体污染。事件初始,有泉港区渔民称空气中弥漫着呛鼻气味,渔排泡沫被泄漏物腐食,养殖鱼跑了很多,受污染后也不敢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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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消息经不胫而走,引起了不少人关注,有不少当地居民开始在社交平台上求助。此时事件初现端倪,但在当时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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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7 n5 V( i4 s6 W* H k* H4 q这起事件发生疯狂裂变的一个重要时间节点是:11月7日微信公众号“北风刘先生”发表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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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裹挟着汹涌的民意,迅速在一天时间内达到了惊人的718万阅读,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刷爆了各路网络平台。同时,这篇文章在网上也引起了巨大争议,叫好叫骂声不绝于耳,有拍手称快为其点赞的,但也有不少人怒斥其标题党或是造谣,最终也导致了文章被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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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B0 N' W ]& P f' [- a, n这里且不说文章的标题和内容是否有夸大虚假的成分,至少该文章对于这起事件本身起到了重要的推波助澜作用。在这篇文章后,新华社、凤凰网、果壳网、中国环境报等权威媒体都相继报道了此事,一众网友疯狂的疯狂转发,专家学者竞相科普分析,终于能让我们看到了更多的真相。
2 L5 e6 y% W: F) P! |从这点说,这起事件本身也是一个“照妖镜”,我不否认某些媒体人道德沦丧,有一撮人别有用心的歪曲事实达到不为人知的目的。但在“调查记者”极度稀缺的当今中国社会,一些有良知的媒体人,就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守夜人,他们敢于凭借一腔孤勇为我们抱薪取暖,他们也配得上我们的尊敬!
N$ l- O; T* m所以,对于环境的保护,不论身在何地,我们都不应做一个旁观者,因为我们都是活在同一片蓝天下,遥望一个共同的远方。诚如鲁迅先生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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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穷的远方,无数的人们,都与你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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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再让我们从“安全生产责任”的角度分析一下这次事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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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涉事的企业就是这起事件的罪魁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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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涉事石化公司的通报:这起事件是因为其邮轮软管垫片老化、破损,故而发生碳九泄漏。需要指出的是,炼油原料在输送时,泄露是高发事故。除了油品本身具有腐蚀性,容易将连接处的密封件溶解之外(即便是法兰片之间耐腐蚀的聚四氟乙烯垫,在烃类的长期浸泡下也会出现溶胀导致机械性能下降)。所以这种油轮对于防泄露一定是要常备不懈的,一时的疏忽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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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泉州市政府的通报:这是一起由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说白了,这就是一场典型的“人祸”!用安全事故致因理论来说,就是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企业对化工品的管理疏忽,共同构成了这起严重的泄露事故。这其中最大的问题还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比如对于安全制度的漠视,对于风险分级管控的懈怠,对于安全隐患的不作为,诸多恶果最终导致了这场严重的泄露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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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这起事件就是涉事企业对于“安全生产”长期置若罔闻造成的恶果。从“双体系建设”的角度上讲,涉事企业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和治理和应急管理等制度建设完全流于形式!从“海因里希法则”的角度来说,这起事件绝非一个孤立的事件,尽管伤害可能在某瞬间突然发生,却是一系列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看似突然,实属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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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用一句我们“安全人”常说的话:如果你不能发现问题或不会解决问题,那么你早晚都会出问题!
这起事件又一次告诫我们:只有警钟长鸣,才能警笛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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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5 o" b6 \- H; V; s# v/ \! _最后,要为“安评”和“环评”说几句话。
# D7 X( H3 ?* V: J# D; G$ w事件一出,一些无良媒体借机炒作,直将矛头指向“安评”和“环评”,甚至连涉事的企业都不提及,张口就说要“安评”和“环评”出来背锅!
& _9 k9 _' G% K: p" h7 H' Y8 c这莫不荒唐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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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想试问一句,你们这些所谓的“媒体人”懂“安评”和“环评”吗?你知道他们是干什么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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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任何完整的“安全管理”过程都应囊括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管控和风险转移四个方面,安全、环境的评价机构所负责的只是“辨识”和“分析”,至于其他都是生产企业所要担负的责任,而不是一个小小的评价机构所应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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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是这样一起明显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真想不通为什么有人叫嚣要“安评”或“环评”来背锅?我们这些所谓的“第三方的评价机构”,只是负责对于安全或环境做影响评估的,并不具备安全生产过程监管的责任,也没有相关督导检查的权利和义务。既然没有权责,那为何要背负相关的事故追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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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是如此,我们还是看到了太多类似的悲剧,很多安全事故的追责中安评、环评这些第三方服务机构都成了标配的“替罪羊”,这似乎就是个任人拿捏的“软柿子”——所谓是“位卑言轻责任重,两头受气背黑锅”!
. [4 i+ w r' t# b, K有人曾经对此做过形象讽喻:“安环人”干的其实和交警差不多,但是,出了交通事故为什么就没人抓交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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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次,历史又是惊人的相似,但愿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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