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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重大事故相关责任人被控制: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就消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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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8 07: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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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重大事故相关责任人被控制: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就消灭企业!) N) Z& K% u  @* c/ z+ i
[url=]健康安全环保小助手[/url] 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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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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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18时30分左右,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阳春镇工业园恒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恒达科技”)发生一起爆燃事故。截至7月13日早晨,事故已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

据悉,此次事故相关责任人已被控制,调查组将在彻底查清事故原因基础上,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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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究竟是如何发生的?
恒达科技主要生产两种医药中间体,产品均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尽管其生产中会使用一些可燃的原料,但四川省环科院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为其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认为,这些原料均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然而,7月12日傍晚18时30分左右,在工厂交接班的时候,一场爆炸发生了。
一名受伤的烘房工人告诉记者,当时包括他在内的四名工人正在烘房进行交接班,爆炸前没有发觉有何异常情况。爆炸时,他们听到一声巨响,觉得非常突然。
由于当时正处于交接班,因此车间内的人数几乎是正常生产时段的两倍。最终,爆炸及其引发的大火,令19人遇难,12人受伤。
13日上午,记者在事故现场看到,厂区的2号、3号车间受损较为严重,同时,爆炸产生的冲击力使得1号车间、办公楼等周边建筑不同程度受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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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下午,
四川江安县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江安县县长朱莉通报说,12日18时30分,恒达科技车间发生爆燃事故。消防官兵赶往现场后奋力开展灭火工作,但由于火势较大,无法进入火场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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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官兵在12日21时10分扑灭了明火,并立即对现场进行降温,创造入场搜救条件。22时45分,初步具备搜救条件后,消防官兵进场进行搜救,现场陆续发现18名遇难者遗体,1名伤者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共导致19人死亡、12人受伤。目前,遇难者遗体都已送至江安县殡仪馆,法医正在开展身份鉴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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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广网报道,19名遇难者中有17名是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其余2人是附近居民和外来技术人员,涉事方负责人正在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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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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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事故原因尚无定论,但随着调查深入,涉事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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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消防大队队长姚云辉介绍,恒达科技的消防设计通过了审核,但是该公司至今没有进行消防验收的申报,所以没有通过消防验收。2018年5月初,生产车间基本建成,在尚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评价批复和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投入“调试生产”直至爆燃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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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安监局副局长程明权透露,2017年7月31日之前,安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恒达科技未批先建,对其进行过处罚。2018年2月28日,当地安监部门发现该企业仍在建设,再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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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恒达科技在未取得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始施工建设。相关部门发现这一情况后,先后向其下达过责令停止施工建设的执法文书,也给予过行政处罚。县长、分管副县长今年3月还约谈过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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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对于这些情况,江安县的工业园区管委会与职能部门也有所了解。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一位负责同志说,园区在日常巡查中通常是和职能部门联合开展工作,确实发现过问题,可是园区没有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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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四川省政府已成立“7·12”江安恒达爆燃重大事故调查组。此次事故相关责任人已被控制,调查组将在彻底查清事故原因基础上,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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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急管理部工作组13日抵达后,肯定了四川省事故处置妥善得当,要求深刻反思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持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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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曾发生炸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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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取的恒达科技内部资料显示,该公司曾于5月27日发生过一起高位槽炸裂事故,事发第二天公司对管理人员进行了安全考试。而这次爆燃事故前的5月和6月,该公司均召开了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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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份“事故分析会”会议纪要显示,5月27日7时25分左右,该公司三车间的高位槽发生炸裂事故。原因为三车间新员工廖慧芬向水解釜高位槽加水,没有打开气阀,导致炸裂,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500L材质为PP的高位槽损坏报废。会上,新员工廖慧芬被处罚50元,其师傅毛会英及当班班长、车间主任、副主任也均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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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在5月27日炸裂事故后第二天,要求公司及车间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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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份落款日期为5月28日的《关于安全教育考试的说明》显示,上述炸裂事故第二天,恒达科技安环部称,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增强员工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公司研究决定对公司及车间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考试。该说明强调,这场安全考试成绩将与个人升职及年终绩效奖励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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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3页《安全教育测试复习题》资料上看到,管理人员复习内容包括“可燃物燃烧”“危险化学品储存”“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检查”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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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月21日的生产调度会会议纪要,对相关问题做了决议。其中提到,“为确保精制车间正常生产,请机修组及时抢修精制车间蒸馏冷凝器和尾气管道”,“由于夏季来临,配电房机器运行温度过高,为确保机器安全运行,现决定安装空调,请张小平负责申报采购计划,项江龙负责空调采购”,以及“三车间高真空机组打不上,请生产部协调生产厂家处理,请车间各员工正确使用机器”。

6月15日的安全环保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把会议主题定位“安全、环保”。澎湃新闻看到,这份会议纪要的决议强调了“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各车间(部门)要抓好人员安全、设备安全、公共安全。安全问题伴随环保问题,各车间(部门)做好预防性管理,杜绝安全环保事故”,“各车间主任制定预防性安全应急预案措施”,“各车间主任每天进行巡查,帮助员工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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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通知,7月17日(明日)将在四川省宜宾市召开四川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燃事故现场会,会议将通报“7•12”事故有关情况,实地查看现场,剖析暴露出的问题,进行警示教育,深入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研究部署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工作措施。

来源:新华社、中新网、新京报、澎湃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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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8 08: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就消灭企业!  —— 不知道“事故”发生了,怎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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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8 10: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职业健康安全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标准中,只有对“事故”作“纠正措施”,没有做“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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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8 17:37:05 | 显示全部楼层
fanbaihang 发表于 2018-7-18 10:073 A7 q. r& F6 v8 ~( I
在《职业健康安全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标准中,只有对“事故”作“纠正措施”,没有做“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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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对“事故”作“纠正措施”,没有做“纠正”的?何出此言?!8 ]2 a6 L$ p! v9 ?( z3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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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r7 M# T- q) D1 H5 _: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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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8 18:4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注意10.2条中——“且适用时”这个限制词,同时,标准写明是“纠正不符合”,而不是“纠正事故”。如果存在不符合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防护措施…,这些不符合可以纠正。但事故是指“发生了伤害……事件”,例如:摔死了人,就没有办法“纠正”,再也不可能让他不摔下来。这篇文章中死亡的人是爆燃事故,已没有办法“纠正”事故,十多人死都死了没法纠正的。只有采取纠正措施,找原因、防止再发生类似事件。
; S# Z0 e8 e& g4 F: i0 h+ c有些人说企业要做到“零”风险、“消灭”一切事故,这也是不科学的说法,只能说降低风险,减少事故的发生。

点评

员工受到伤害是不是OH&S不符合?消除员工伤害是不是纠正?  发表于 2018-7-18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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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8 21:34:43 | 显示全部楼层
fanbaihang 发表于 2018-7-18 18:43
  n4 @; b) E" ^& {+ N- d# B+ i  x需要注意10.2条中——“且适用时”这个限制词,同时,标准写明是“纠正不符合”,而不是“纠正事故”。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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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死了人算事故,摔伤或摔残了人也是“发生了伤害……事件”,难道不算事故?" }8 Q# y; {: W: C' ^- V; `
发生了摔伤或摔残这样的情况,不需要医疗救治这样的纠正?
( P" I9 u) X$ D! H8 r+ P% k; v针对本案例,为什么你只看到事故已造成19人死亡(死了没法纠正的),却忘记还有12人受伤,难道伤了也没法纠正(康复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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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9 08: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8-7-18 21:343 o* k5 n) A! U* Z2 s9 f& _
摔死了人算事故,摔伤或摔残了人也是“发生了伤害……事件”,难道不算事故?
4 r" M/ o; p2 `( `发生了摔伤或摔残这样的情 ...

- l& o9 a! F. N  f; }) X受伤医治、慰问病人、经济赔偿……这些行动仅仅是标准10.2条a)款2)小条说的:后果处理。这受伤事故既然已经发生了,就不可能让事故变为没有发生。火灾也是一样,消防灭火、救人…也是“后果处理”,不是“纠正”火灾事故。当然,受伤事故、火灾事故……必须制定“纠正措施”,寻找原因,制定措施,防止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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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处理举例:事故赔偿,处罚清退违规员工,灾后重建,污染物合规处置,环境污染修复……  发表于 2018-7-19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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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9 09: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fanbaihang 发表于 2018-7-19 08:30
8 l1 V8 E+ \7 [: s7 ?* R% y受伤医治、慰问病人、经济赔偿……这些行动仅仅是标准10.2条a)款2)小条说的:后果处理。这受伤事故既然 ...

/ q0 M* ]+ l6 ]7 J* v/ \什么时候又冒出来一个火灾事故纠正?!3 j7 ~' J1 S' k1 g
管理体系讲的从来都是不符合纠正吧?!8 E- p9 W* z& a( v$ t! @! B6 E
员工罹患疾病、因公受伤,难道不是OH&S不符合?不需要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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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9 09: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8-7-19 09:05
0 y: J; g1 V  G什么时候又冒出来一个火灾事故纠正?!( O( \$ U8 p- i3 c7 L. }: i7 @
管理体系讲的从来都是不符合纠正吧?!2 N% p6 }# ?2 ]3 x8 D5 t3 q
员工罹患疾病、因公受伤 ...

' B+ z$ }! ?. ~9 s不要把“纠正”与“纠正措施”混淆一起,事故中发现不符合情况 (如培训不到位、防护手段缺少、警示标识脱落…)可以纠正,但事故本身不适用“纠正”,一般只适用“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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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中发现不符合情况 (如培训不到位、防护手段缺少、警示标识脱落…)可以纠正,但事故本身不适用“纠正”。  发表于 2018-7-19 17:01
更正:请搞明白纠正的对象再来讨论问题。  发表于 2018-7-19 13:04
注意,并非所有的事故背后都一定会存在不符合!请搞明白不符合的对象再来讨论问题。  发表于 2018-7-19 13:03
标准本身讲的就是纠正不符合,你却扯出什么事故纠正。发生了事故,有不符合当然需要纠正(发生了事故也可能不存在不符合),你怎么会得出发生了事故不需要对不符合进行纠正?!  发表于 2018-7-19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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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9 17: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fanbaihang 发表于 2018-7-19 09:47
. J5 D2 o7 S6 R8 h8 D7 Z+ v不要把“纠正”与“纠正措施”混淆一起,事故中发现不符合情况 (如培训不到位、防护手段缺少、警示标识脱 ...
5 K" y; W2 Q. M4 u
要说“纠正”,是指对“事故”中存在的不符合情况 (如培训不到位、防护手段缺少、警示标识脱落…)进行纠正。而不是对“事故”本身进行“纠正”。“事故”发生后一般做“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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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ISO 45001标准10.2,发生事件或不符合时,标准要求必须评价实施纠正措施的需求,而不是要求必须实施纠正措施。  发表于 2018-7-20 22:29
对“事故”本身进行“纠正”这种说法不成立的。纠正一定是针对不符合的。  发表于 2018-7-20 13:16
10.2标题就是:“事件、不符合与纠正措施。  发表于 2018-7-19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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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9 18: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宜宾市召开四川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燃事故现场会,会议将通报“7•12”事故有关情况,实地查看现场,剖析暴露出的问题,进行警示教育,深入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研究部署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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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ISO 45001标准10.2,发生事件或不符合时,标准要求必须评价实施纠正措施的需求,而不是要求必须实施纠正措施。  发表于 2018-7-20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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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20 05: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讨论不错,通过讨论,大家更进一步知道了纠正、纠正措施的含义,相信这样的讨论可以使更多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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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一下国家对45001标准培训的知识内容。  发表于 2018-7-20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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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0 13: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1、并非所有的事故背后都一定会存在不符合:如天灾造成的事故;3 i% {  G- w* |
2、正因为并非所有的事故背后都一定会存在不符合,有些事件(如虚惊一场事件)也没啥后果,所以45001标准在10.2a)条款中加了“适用时应”,以说明标准的适用性;
6 f- k" |( ^2 U2 B3、但,有些事故背后也会有不符合存在,如叉车伤人事故处理时发现叉车未定期年检(未定期年检未必一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伤人的原因可能是叉车驾驶员酒后驾车或无证操作),对此不符合就需要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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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标准有关纠正措施的要求是有差异的:18001要求对不符合应在纠正的基础上,还应采取纠正措施以防止其再度发生(并评价实施预防措施的需求);而45001则要求在适用时对不符合进行纠正,并评价实施纠正措施的需求。  发表于 2018-7-21 10:39
标准要求必须评价实施纠正措施的需求,而不是要求必须实施纠正措施——适用时。  发表于 2018-7-21 09:38
虽然发现发生事件或不符合时,纠正的要求不是任何时候都适用的,但评价纠正措施的需求还是必须的(注意:标准要求必须评价实施纠正措施的需求,而不是要求必须实施纠正措施)。  发表于 2018-7-20 22:11
1、天灾不一定会存在不符合——对的;2、适用性——也是对的;3、“…对此不符合就需要纠正”——你说得也是对的。  发表于 2018-7-20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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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1 10: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OHSAS 18001与ISO 45001两个标准有关纠正措施的要求是有差异的:8 t- @# U7 p' C3 r6 o. f
OHSAS 18001要求对不符合应在纠正的基础上,还应采取纠正措施以避免其再度发生,并评价实施预防措施的需求,以避免潜在不符合的实际发生;(见OHSAS 18001:2007标准4.5.3.2 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要求)
$ b7 Q  d/ M* j9 f& F% W6 u而ISO 45001则要求在适用时对不符合进行纠正(见ISO 45001标准10.2a),并应评价是否需要实施纠正措施的需求(无适用时前置条件,见ISO 45001标准10.2b),按照评价结果实施纠正措施,以防止其再次发生或在其他地方发生。对预防措施的要求ISO 45001标准转为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控制措施(见6.1) ,并要求在事件或不符合发生的适当时,对现有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和其他风险的评价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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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1 17: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并应评价是否需要实施纠正措施的需求(无适用时前置条件,见ISO 45001标准10.2b),按照评价结果实施纠正措施,...——评价是否需要实施纠正措施…,如果不需要实施(可能不符合问题太小了),这就是制定实施纠正措施的这条要求不适用、不需要,现在企业也是这样处理的,不是每个不符合都必须配上纠正措施。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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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1 20:52:34 | 显示全部楼层
fanbaihang 发表于 2018-7-21 17:37/ b$ y1 ?/ R$ l5 S$ f+ w
并应评价是否需要实施纠正措施的需求(无适用时前置条件,见ISO 45001标准10.2b),按照评价结果实施纠正措 ...

8 L5 p6 s2 r2 d' X1 x/ E  V不符合的定义是“未满足要求”,2016版ISO/IEC导则第1部分附录2的10.1b) 原文是“evaluate the need for action to eliminate the cause(s) of the nonconformity, in order that it does not recur or occur elsewhere(评价消除不符合原因所需措施的需求,以防止不符合再次发生或在其他地方发生)”,而据此编写的ISO 9001/ISO 14001/ISO 45001标准原文基本上都是照抄此句。因此,对所有不符合是否必须采取纠正措施,可以理解为:均应评价确保不符合不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如确信不符合不会再次发生,也可以不采取任何措施,否则则应采取对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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