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后依法追责,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先明确自身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知责才能尽责。近期。我们推出了一名基层安监局长的用心之作——《以案说理|关于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你需要学习的策略》系列内容,和广大安全人一起学习关于安全生产追责的有关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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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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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继续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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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五
人际沟通的策略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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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实工作看,安全监管要处理各种人际关系。面对自己,面对监管对象,面对有权力的人,摆正位置、处理好关系是每个责任主体开展安全监管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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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自己,针对复杂的对象、复杂的环境,不能仅凭过去的经验去处理时刻在变化着的安全隐患。当前与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就有上千部,而各类新型技术、管理方法更是数不胜数。我们所知晓的只是冰山一角。每个责任主体必须终身学习,只有告别昨天的自己、不断丰富今天的自己,才能在危险与危机面前不乱、在突发事件来临时不乱、在责任追究面前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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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监管对象,要敢于得罪与善于得罪,安全监管得罪人是难免的。遇见安全生产中的种种违法行为,一定要按章办事,不搞特殊。人情世故,要分场合。绝不让事故在暖床中滋生,让管理沦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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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有权力的人,要牢记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当领导作出安全上的错误决策时,要敢于说不,假如因为怕惹领导不悦而不作为乱作为,那么安全监管就会丟失其本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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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朋友圈的资源,加强对法律政策方面的探讨。在行政执法上加强与其他部门探讨对接,尤其要加强与执纪执法部门交流。隔行如隔山,通过各种人脉上的探讨交流,对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理解及适用上形成共识。在追责案例中,有异议有碰撞是正常的。问题是通过异议碰撞要有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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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扩展人脉,加强安全专业技术的研究。安全生产的事故是复杂的,其背后的原因链是一个复合体。每个责任主体从专业技术视角寻找突破口是最有效的方法。笔者在第一篇事故关联性分析中的案例就是从专业技术视角分析实现免责结果的。当然,这种专业技术的分析需要专业人才的支撑,这就需要责任主体人脉圈中真正懂安全的人参与进来,只有专业的意见才会有专业的影响。 c! @* A6 M6 i. H8 q) r5 F8 R- K
. ]( t0 E" K4 P+ J4 B0 @" i# n通过沟通,加强追责主体相关人员的理解了解。在安全生产中,许多案件尤其是事故案件是十分复杂的。许多追责案件的法律适用、客观事实及证据调查是存在异议的。我们的责任主体,需要从揭示真相、还原事实角度总结原因与依据,与追责主体相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当然在许多场合下,责任主体与追责主体相关人员是不对等的,有时连沟通的机会都没有。这时便需要通过人脉关系,将自己对案件的声音传递给追责主体相关人员,取得他们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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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曾目睹过这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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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某县一企业发生一起粉尘爆炸造成六人死亡事故。事故后,市里对该县安监局的一名副局长及一名科长进行责任追究。县安监局对这次事故调查提出九大异议、对责任追究提出两大想法。因为这起事故是由市人民政府调查的,这些异议与想法上传后几乎没有任何作用。后来由省安监局领导将这些声音传递到市里,使这起追责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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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种积极沟通运用,绝不是 “走后门、搞暗箱”,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有其特殊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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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六
履职状况及运用
5 X' z& O8 M8 U4 P1 m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主要针对的是不履职或不认真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履职状况是责任追究最基础的因素。履职的把握涉及的内容十分多执法检查的把握是关键面,安全底线和安全极限的把握是核心支撑点,而所有的点面都在吃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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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执法越位
执法检查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履职的最基本手段,是发现安全隐患,堵塞安全漏洞,强化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执法检查的目的是识别潜在的危险,确定危害的根本原因,对危险源实施监控,最终采取纠正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稳定发展。执法检查要有领导、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在工作中必须防止执法越位。防止执法越位主要是防止几下几种表现:执法要求越位、执法部署越位、执法职责越位、行政处罚越位、事故查处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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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超越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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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限思想是指用极限概念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一种安全底线管理思想。用极限思想解决安全问题的一般步骤可概括为:对于被考察的未知量,先设法构思一个与它有关的变量,确认这变量通过无限过程的结果就是所求的未知量,最后用极限计算来得到这结果。极限思想揭示了变量与常量、无限与有限的对立统一关系,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对立统一规律在安全领域中的应用。借助极限思想,人们可以从有限认识无限,从不变认识变,从量变认识质变,从近似认识精确。从责任落的层面来说,对极限思想的把握是责任主体应用于履职实际的重要诀窍。安全生产极限主要包括部署极限、整改极限、查处极限、许可极限与打非极限,其中重点是部署与整改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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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突破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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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线原指“足球、篮球、羽毛球等运动场地两端的界线”,后来引申为人们社会活动范围不能超越的纵横两端界线,如权限界线与义务责任界线、活动结果的成功代价与失败后果的认定界线等。现指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对于某种事情、事件或事态的认识及发展变化的承受极限线,或者危险临界线。在哲学中是由量变到质变的危险临界点,一旦量变突破底线,事物的性质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出现危险的质变;在生命学中是力量支撑的承受极限线,一旦施压力超越承受极限,事物的体系会受到功能性破坏,也许会永远无法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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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职中,一旦突破底线,也就处在了临近追责状态。因为一旦突破底线,其行为必然是超出了法律或政策的界线,而且其行为结果必然具有不可预知的实质危害性。一当这种行为造成了危害事实,也就具备了追责的客观条件。因此,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时必须防止突破底线。要防止突破哪些底线和怎样防止突破底线呢?笔者曾在《安全底线思维----安全生产监管心智改革》专著中作过专门阐述,在此不再作详细论述。这些底线主要是安全认识底线、安全利益底线、安全权责底线、安全秩序底线、安全查处底线、安全投入底线、安全风险底线、安全法律法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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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透法律精神
. F# [' L3 O; ?6 E- s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依法履职几乎已形成共识。但很多的责任主体拘泥于法律的条条款款,认为把握好这些条条款款就是依法履职,其实这是一种机械思维。法律法规是我们依法履职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法无明文不可为,为者称乱作为;法有规定必须为,不为者称不作为。乱作为和不作为属于党纪国法明令禁止的行为,那么,具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怎样才能做到善作为,笔者认为首要的是吃透法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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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某街道分管安全的副主任,2006年在甲地投资购买了三套房子(4幢底层的营业用房和二层及三层的商品房),并进行了简易装修,2009年将三套房子一并租给当地商人使用。2013年3月其商品房起火,发生了一起造成第五层住户二人死亡和320万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事后,张某及当地承租方范某分别以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经查,此起事故是因营业用房的一处电线损坏产生火花而引发的。因为双方在租房协议中没有任何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规定,事故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
4 ?$ @) Y! c; q0 l& {我们知道,在《安全生产法》中涉及安全协议的有三个条款,即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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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中的这些条款对张某的租房协议适用吗?这些法律条款的适用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张某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显然不适用。张某作为多年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曾对企业关于上述条款的内容要求落实过。但在自己的租房协议中却没有规定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这说明张某没有吃透这些条款的立法精神,如果弄清了为什么《安全生产法》要给生产经营单位规定这些条款,那么他也就会在自己的租房协议中给承租方写上“负责在承租期间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控制”的职责,也就避免了被责任追究。
( U/ Y9 ~- C. s2 e7 s因此,在履职中,记住法律条款依法律条款监管是重要的,但更为重要的要吃透法律精神。只有吃透法律精神,才能真正做到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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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状况运用分析
- X) ^8 V: L4 K3 N: U( r; V履职尽责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根本途径。所谓履职尽责就是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完成自己的职责。
% a3 ~# h" D; h* k; C% a! U; |先看一下下面的案例:
2011年6月19日14时55分,XX市XX街道XX塑业有限公司化工塑料桶生产车间发生一起触电事故,职工李某在用拌料机对塑料颗粒进行拌料时,身体碰到拌料机外壳触电死亡。经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拌料机电机引线接头处长期被滴落的润滑油侵蚀老化,致使外壳带电;间接原因是XX塑业有限公司编造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长期用63A的继电保护器代替10A的继电保护器,配电室未配备专职电工等。另查明,刘某某、丁某某均是XX街道安监站工作人员,按该安监站的安全网络化管理规定,该企业的生产安全由刘某某、丁某某负责监管,但刘某某、丁某某己有14个月未对该企业开展安全检查。2011年9月份,县监察局认为刘某某、丁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检查职责,造成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错误,拟对刘某某、丁某某作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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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监察局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刘某某、丁某某疏理了一份履职情况说明材料,其材料主要内容如下:一是两人联系的企业达267家,对每家企业开展安全检查,明显力不从心。二是2011年两人全身心地投入工作,是尽责的。其中刘某某的全年工作清单为:企业安全检查172日;参加会议58日;参加乡镇选举、美丽乡村、三改一拆等中心工作97日;其他17日。丁某某全年工作清单为:企业安全检查191日;参加会议23日;参加乡镇选举、美丽乡村等中心工作86日;其他3日。可见两人奉献了一年中大部分的双休日和节假日。三是该企业为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安全状况良好,所以全年未安排安全执法检查。县监察局对这份履职情况说明材料进行核实后,即取消了对刘某某、丁某某的责任追究。
8 t4 V, I- Q6 g6 t5 A6 D可见,在工作中尽职尽责非常重要。
9 M* e, H. q& p, f8 \怎样做才是履职尽责?
1 ?0 U8 |# ?. u- V首先,要端正态度。把我们目前所做的每一项安全生产工作,都要上升一个新的高度:它既是我们的工作,是我们每天必须面对、必须解决的问题,更是我们前进道路上的铺路石,达到我们人生目标的一个必要的过程。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责任感是对每一个责任主体的起码要求,如果责任主体不具备这样的素质,那么注定是碌碌无为且存在追责风险。
6 n$ b- p" P8 z" @" t其次,要明确岗位职责,培育专业技能。明确自己的职责,不是简简单单的了解或一知半解,而是不仅要知道是什么,还要知道怎么做;要加强学习,更新知识,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不断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不断更新自己的岗位技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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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要找准履职尽责位置。要履职尽责,需要解决害怕履职、拒绝履职、乱履职的认识误区。害怕履职主要是有“怕”的思想,怕出毛病、怕犯错误,怕领导责怪、怕同事嘲笑。在工作中有时会有很好的建议、措施,但由于“怕”的思想在作怪,不想说,不愿说、不敢说。拒绝履职主要是有与己无关的思想,认为履职是别人的事情,对自己来说认为没有履职的必要,按领导指示做就行了,拒绝履职。乱履职就是不知道什么叫履职尽责,不知道从哪里着手,更不知道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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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了这几个问题,找准自己的位置也就不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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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步达不到的地方,眼光可以达到;眼光达不到的地方,思想可以达到。只有我们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实践,将所学所思运用到履职实践中,在实践中检验、在实践中升华,认真履行职责,才能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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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t* A9 }- [; z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作者:邹贵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