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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DA6.3条款6针对物质类产品的过程审核的评价6.1对各提问的评价中说了如下一句:
# ^/ a; O! t% {# w如果重复出现过去审核中的不符合项,缺乏落实纠正措施,也可视为不符合项,例如:针对"原因分析“、“措施落实”、“满足顾客要求”等。
" r" @ h; w1 F2 n% a0 F/ x8 k& [7 C9 e J. p- k8 f
我认为这个观点非常不妥,针对过去审核中(包括上次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现在本次审核中又出现了,咋能说“也可视为不符合项”,1)这本身就是个不符合项。2)若也是上次审核中的不符合项,若在ISO9001或IAFT16949中,那本次就是一个严重不符合项。
, x, [' {. U) q2 C, m当然,这也可能是翻译(但我没有英文版,若哪位有请上传一份,感谢),但这种可能性不大。5 h1 L6 q' f. e
请各位发表高见!: v9 Q& s. B# O, @8 ]' V: i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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