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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 | 欧盟新法规将严重影响中国产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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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 18:2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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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 | 欧盟新法规将严重影响中国产品出口
0 D3 _6 }/ w4 }0 f! |原创 2018-01-02 史宏伟 质量与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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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提交了一份新拟定的“商品法规一揽子草案”,正等待议会与理事会审核通过。这个新法规如果获得通过,将会严重影响中国产品对欧盟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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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揽子立法草案包含两个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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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简称“多边互认法”,其完整名称为“COM(2017)796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n the mutual recognition of goods lawfully marketed in another Member State”,这份法规主要针对那些目前还没有被CE等整合指令覆盖而由各成员国单独监管的商品,法规规定了一个统一的互认流程,以进一步弱化甚至取消各成员国之间在这些商品领域的技术壁垒,实现欧盟单一市场内部此类商品的自由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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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简称“产品合规与监管法”,其完整名称为“ COM(2017)795 -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laying down rules and procedures for compliance with and enforcement of Union harmonisation legislation on products and amending Regulations and Directives ”这份法规是针对目前欧盟已经实现单一市场整合的各类产品法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我们非常熟悉的CE框架下各条产品指令)覆盖的商品,新法规修订和改变了原先产品合规流程的一些重要基础要求,同时加强了市场监管机构的执法权,期望最终能有效遏制欧盟市场上近年来不断攀升的不合规产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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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中国需要高度关注的就是这个“产品合规与监管法”。在这条法规的第二节,破天荒地提出了一个新要求:任何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本法规覆盖范围内产品,必须在欧盟境内有一个授权的“产品合规责任人”!而且,这个“合规责任人”的详细联系信息,必须要在产品上标识清楚;如果产品上没有标注这些信息,或者标注了但信息不真实,欧盟市场监管机构和海关将视之为不合规产品,不准销售,不予放行。另外,与此同时,此法还新赋予了欧盟各国市场监管机构类似警察人员那样的超级执法权,以及执法活动所必须的财力和物力资源,还要求欧盟委员会成立一个统一管理与协调各成员国市场监管执法行动的中央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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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个必须位于欧盟境内的“合规责任人”,要承担什么职责呢?该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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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一般至少10年)内,妥善保管产品的合规声明与合规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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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市场监管机构有要求,该人必须立即用欧盟官方语言向市场监管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合规技术文件,并解释产品的真实合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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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产品不合规,则必须依据市场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产品进行相应的纠正或召回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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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出口欧盟的绝大多数产品都是欧盟整合指令覆盖下的消费品和工业品,“产品合规与监管法”如果最终获得通过,就算你的产品已经符合了欧洲技术标准,但如果没有欧盟境内的合规责任人,你的产品也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这样一来,很多传统的中国厂商将肯定会因为在欧盟境内找不到人愿意承担“合规责任人”的角色而无法向欧盟出口。而在欧盟境内已经有业务的中国厂商,其欧盟的合作伙伴是否能在市场监管机构获得超级执法权后还愿意承担“合规责任人”这个角色,也是未知数。最重要的是,近两年来中国如火如荼的国际化电商平台如阿里巴巴等企业,也将因为这条法规而无法向欧盟境内的消费者出售商品,因为电商平台上的任何中小厂商,基本上都不可能在还没有销售前,就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去欧盟境内物色 “合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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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全球化过程中,对于普通消费品和工业品,我们早已习惯“只要产品符合所在国的技术标准要求,就应该能自由贸易”的原则,世界各国基本上都是这么做的。而这次欧盟新草拟的这个法规,却不承认“技术合规”就能销售,而是要求必须同时有本地合规责任人,这实质上是一种新的贸易壁垒,势必引起欧盟以外的世界工业大国,如中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强烈反对,试想想,如果中国与美日等国也出台类似的规定,要求欧洲公司必须先在中国境内找到和任命一个中国境内的合规责任人,才能向中国销售消费品和工业品,那欧盟愿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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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是,欧盟这一规定,将对近年来如火如荼的全球化电商巨头,如亚马逊、阿里巴巴等公司的海外购业务产生巨大的打击,如果中国与美国也像欧盟那样,禁止没有本国合规责任人的外国公司对本国消费者直销产品,那么全球化电商平台的发展也就不容乐观了,各国消费者再也无法“海外购”了,我想,全球的消费者也一定不愿意丧失已经获得的自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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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笔者强烈呼吁中国政府的相关机构能高度重视欧盟这一新法规草案。在其提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讨论过程中,中国应与美国日本等国家一起向欧盟表达强烈的反对意见。在反对的同时,我们也应向欧盟传递以下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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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球化时代,任何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合规立法基础框架,都不能只着眼于方便本国制造商,也不应再抱着试图在本国海关“建高墙和增派卫兵”的旧思维去控制本国市场和消费者能买什么不能买什么,而是应该顺应移动网络技术发展,承认和尊重消费者可以在全球获得商品信息以及支付购买能力的趋势,与不同国家的立法机构合作,把“全球产品合规追溯与执法协作”机制容纳到本国的立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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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任何在市场销售的产品,由于其真正的合规只可能发生在生产工厂,所以,各个国家的产品合规立法,必须把“全球化的工厂识别、合规追溯与监管”,做为最重要的基础,收纳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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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愿与欧盟以及美国一起,成立全球性的产品合规立法研究组织,利用中国庞大的“世界工厂”特点,与欧美一起讨论研究全球化条件下各国产品合规立法中的共有基础,以期尽早实现“一个产品合规机制、全球认可、全球追溯、跨国执法”。从而为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全球购与全球制造,各国同时打下坚实的立法基础,尽可能消除现有的产品合规贸易技术壁垒,也预防各国在此领域出台新的技术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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