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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49条款6.1.2.3应急计划中说了如下一段:( L9 ?) S. [+ {4 r7 c: a; y
组织应c)准备应急计划, 以在下列任何情况下保证供应的持续性:关键设备故障;外部提供的产品、过程或服务中断;常见自然灾害;火灾;公共事业中断;对信息技术的网络攻击;劳动力短缺;或者基础设施破坏。英文版见图1、图2.
; L' P( D, O* {2 Z我的理解:当发生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时,组织是无法进行了生产,也无法运输的。压根也谈不上保证供应的持续性。(2008年四川发生了地震,客户这时还要求供应商按时供应,这是不可能的) 发生这些自然灾害时,属于不可抗力,我好像在哪本法律上看到了:当发生不可抗时,若不能按时履约,不属于违约。(若哪位有此段法律,请截图给我看一下,谢谢!我想中国如此,别国也应该有此规定)6 L$ B; ` c2 a
我不知道,当时标准为何如此写?他能做到吗?5 E& w6 _3 f4 u5 C
针对此点,各位是如何理解的?如何做的?换版时,外审人员是如何审的?
( {' |& a) @! x请指教!
$ e! O- |! S, K# q: H谢谢!; K- q, y, O2 S' }4 |' R*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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