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建设
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厅安健函〔2017〕221号
: `# W3 D7 h7 b3 [. Y1 y4 F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
0 {" Z/ h$ b% l3 T E0 a: t根据工作安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7年4月至9月对部分省份和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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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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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5 u, U0 ^1 A1 X P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西、山东、广东、贵州、宁夏等8个省(自治区)的50家企业(含16家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进行了随机抽查。
* C( T/ o- i' u) ?从检查情况看,有7个省(自治区)制定了本地区分类分级监管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属地监管职责,推动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近年来积极推进小、散家具企业提升规模、进园区,投入3.3亿元启动15个家具集聚区的标准厂房建设,推动企业技术升级改造,从源头减少职业病危害。
5 V, G% m; s) a4 h y& D) B. @# P山东、广东、贵州、内蒙古等地区安全监管部门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作为执法重要内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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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家中央企业依法开展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基本到位。

& C9 K9 V1 r9 H& r8 X# K/ i, C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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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共发现各类问题261项(详见附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 ~3 X& w$ ?8 `/ l! g( c3 i6 n2 W" p, j(一)“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
现场检查的50家建设单位中,32%的建设单位(16家建设单位中,2家为中央企业,其他14家为民营或私营企业)没有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其中10%的建设单位(5家)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2%的建设单位(11家)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不全面(没有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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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病防护措施不规范。
现场检查的50家建设单位,存在防护措施问题104项。其中,54%的建设单位(27家)未设置通风排毒、密闭除尘等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设置不符合要求;40%的建设单位(20家)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不合格,有的接触粉尘岗位仅配备棉纱口罩或者不符合防尘要求的口罩,有的接触毒物岗位配备医用口罩;14%的建设单位(7家)职业病危害报警装置、应急救援设施、急救药品的设置与配备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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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健康管理不到位。
现场检查的50家建设单位存在管理不规范问题138项。其中,46%的建设单位(23家)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没有安排体检结果异常人员的复查或者将职业禁忌人员调离有害作业岗位;58%的建设单位(29家)未按照标准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警示标识和告知卡;36%的建设单位(18家)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制没有落实到人;36%的建设单位(18家)劳务派遣作业人员职业卫生管理严重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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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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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督促落实整改。
有关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置,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请有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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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监管执法。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不断加大监管执法频次和力度,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对拒不履行主体责任、工作场所尘毒危害严重且整改治理不到位的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切实形成震慑力。
Z' V3 c, B) e) d) Z% o7 A; C* Z3 d(三)加强宣贯培训。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督促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以及微信等网络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督促建设单位采用职业病危害防护先进工艺、技术、设备、材料,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法律制度,从源头治理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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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