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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3 17: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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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 _1 {0 c, v* m5 f3 g% g3 ] ]! R' H如果不是“因为这个对所以死记”的原因,0 G, H9 [5 o% N9 [+ M7 ^
这个说法肯定是错误的。% e: i R F+ I9 b2 @/ B
首先,这是一个判断,可以视作“审核发现”。
$ |. o3 f: e& \! w0 x而GBT 19011中的审核发现 定义 是将收集到的审核证据对照审核准则进行评价的结果。
1 W! C$ I0 C7 K7 w2 a- t; j【审核准则】的定义是 用于与审核证据进行比较的一组方针、程序或要求,而绝非仅限定于9001标准,虽然大部分情况,会以9001为审核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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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个比方,如果组织的审核准则是IATF16949,IATF的外包补充要求进行对比评价了吗?. h' V3 L6 O9 h/ h& \
如果该组织审核准则包括ISO9004,那么ISO9004的6.4外部供方进行对比评价了吗?3 r7 E2 I1 ? q) c5 I, i) }& k
如果该组织自己有一套非常有效的供应商相关的体系(例如JIT)并纳入审核准则,那么更不用说了。 D E2 {3 E) Y5 s
最后,从更概括的角度上说,判断过程是否有效的标准,绝非在于其是否符合了体系中的条文要求(8.4只有“应”做的事,而没有“果”,因为“果”不是质量体系给的),而在于其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结果。这一题本身就犯了这个错误,所以细节的讨论个人认为也没有意义和必要了。, E- q& W$ I( S4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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