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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 14: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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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t, r3 W; s5 `. h有相关的案例如下:九州认证公司认为,如陈建兵提前离职应当依据合同支付违约金不少于5万元。但是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同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只允许就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和服务期事项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聘用合同第六条关于陈建兵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超出部分应属无效,故九州认证公司要求陈建兵支付不少于5万元违约金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考虑到合同履行过程中,九州认证公司为陈建兵提供专业培训、交纳保险等实际支出了部分费用,故酌定陈建兵应向九州认证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元。; u$ Y* d: N+ H, Y,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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