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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部供方进行评价是一项普适要求,与组织对外部供方是否有选择决定权并无关联关系。因为对外部供方进行评价、绩效监测和再评价的目的是“确保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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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从 8.4.1 总则 所列的三项并列条件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m0 w' Y) A) `. V% J! n% W B! w# f. P
在下列情况下,组织应确定对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实施的控制:
, M/ e1 {( @8 s+ ~) d( Z2 Xa)外部供方的产品和服务将构成组织自身的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
& {* T1 N5 c# f$ i8 Jb)外部供方代表组织直接将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顾客;
; l9 A. f9 ~/ Y( X! K4 M7 Fc)组织决定由外部供方提供过程或部分过程。 g1 Q6 J3 N" g' q: S2 m
, n3 @3 p9 [8 C2 v2 ~4 t
, a8 C7 r4 j" ?8 H组织的顾客(甲方)指定供方、顾客(甲方)直接提供部分产品和服务给组织,这种情况并不鲜见,此时外部供方可能具有多重身份,但外部供方的身份并未因此而改变,组织应 “确保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符合要求” 也不会因此而改变。此时组织可以把对这种特殊外部供方评价、绩效监测和再评价的结果通报给有选择决定权的单位,由其根据相关信息做出合理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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