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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期限汇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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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期限汇总一2016-03-31 [url=]安全生产法律知识[/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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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class
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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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究时效:2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行政处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5.缴纳罚款的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6.收缴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7.加处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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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class) E4 L# ^4 U6 S( d7 R
安全生产法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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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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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组织现场调查。
3.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4.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决。
5.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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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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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4.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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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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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3 17: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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