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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49条款4.2.3.1工程规范(见图1)说的是顾客工程规范评审时间的要求。对此我有以下建议:
$ p: ?" m% b8 a4 e: p1 b1、"及时评审应当尽快进行,不应超过两个工作周."
: r9 t A0 A( ^) d0 d2 }. N6 ?1)标准中不应该有此类要求,这是顾客的特定要求,不能在一个国际性的规范中进行规定。
3 o* \5 q) [; u) b9 L% h2)即使保留此条款,我认为此处应说清楚:评审结束时间不能超过顾客通知时间的两个工作周。否则评审开始时间是在2个工作周内,但评审结束时间超过2个工作周。根据标准现有条款也不能判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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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I; `5 L" I, g! o7 K2、条款4.2.3.1放在条款7.2.2与产品有关要求的评审中较妥,而不应该放在4.2.3文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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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发表高见!2 K! Z0 b& b$ I& h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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