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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QMS中的7.3条款删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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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5 09: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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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侠,对于QMS中的7.3,以前我的理解是主要是针对产品的设计开发过程进行控制,因此,在企业没有涉及到设计开发工作时,可以将7.3条款删减,简单的产品服务可以按照7.1进行策划控制。但是今天一位审核老师说,只要涉及到有销售和服务认证范围的企业,7.3条款均不能删除。不知道各位大侠对此位老师的说法有何理解,谢谢! m! R: `" j( @$ k' U! m
发表于 2015-9-15 13:45: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敢苟同。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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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6 07: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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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6 08:53: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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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6 10: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emeipengxu 发表于 2015-9-15 13:459 v, f! ~/ s) I  o: `1 t
不敢苟同。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8 G, {5 i( F9 f+ f7 v无需争论了,看看2015新版标准8.3条款的标题:# ]% b6 I/ s8 Z
Design and development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9 @5 B8 h  v! Z- }4 A# |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开发
7 O" l' w/ b6 Q: B. Y5 ?8 ]! H* V2008版7.3.1仅要求“组织应对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进行策划和控制”,但2015版标准8.3条款明确要求:组织应建立、实施和保持适当的设计和开发过程,以便确保后续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  J7 G  i( i( e+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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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16 10: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rml 发表于 2015-9-16 08:53
/ J" K5 ^' Z/ e% J1 t* l/ w" l审核老师的话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准确。
' d/ k, T8 M. R1 H( L& K; V1 s7.3针对的就是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不是“主要针对”)。产品的设计 ...
+ J9 N8 P& [, }/ B4 Z& h3 ^
谢谢老师的精彩解答,你这么一说,我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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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16 10: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emeipengxu 发表于 2015-9-15 13:45) W: Y/ A7 K% z" d
不敢苟同。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 U5 ^1 ~- G4 M6 w8 T9 S& \2 F1 l谢谢回复,我感觉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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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16 10: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jcf123 发表于 2015-9-16 07:20
7 A) B; Z( E9 a/ E9 Q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i3 b, A# V1 `+ ]$ n- e% y
谢谢回复,我感觉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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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7 10: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rml 发表于 2015-9-16 08:53
- D$ p/ h  E6 M5 @审核老师的话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准确。
  k2 H: r, H/ z. W+ q' u7.3针对的就是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不是“主要针对”)。产品的设计 ...

. J) I: U# U' g7 v% O; a3 w个人理解:即使是连锁,也不可能所有的产品(服务)与总部长期保持完全一致吧,比如说如果有自行设计的服务组合新产品呢?销售就更多了,如果有营销手段之类也是新产品设计开发啊。
9 o' j' t1 y1 Y2 N  W9 x我比较赞成一楼老师说的,销售和服务要删减7.3应该是慎之又慎的。6 E; E" i- x' t( U* U) B; p6 p+ g6 C
新人报到第一贴,请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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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7 10:38: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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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7 10:47: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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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8 09: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我又来了,新人有些理解偏颇,但我想,多问问,肯定有助于理解得更透彻,所以,又来提问了,求指教。$ [  \0 ~( R: z5 \* g# c

1 {" C5 G! {6 l( I一、请注意——“某些连锁组织的地方分支服从总部统一的服务规范”并非指向“全部”或“所有”。这主要是指针对相同产品相同品牌的连锁方式。“服从总部统一的服务规范”是这种连锁分支被其总部认可的先决条件。可以说:不遵从这一点的“连锁”其实都不是真连锁。5 M3 f* K% L  Z
问:假如分店完全服从总店统一的服务规范,应该还是不能删减7.3吧?记得培训中有提到,某公司按国外的总部要求生产 产品,是不可以删减7.3的,同样的,连锁分支机构它虽然服从总店的服务规范,但肯定总部也会有新产品设计开发过程,分支机构这边应该也需要保留这个过程吧?5 m3 q' H9 @) t; V* V" `

* ~/ y+ D0 O0 t二、“如果有营销手段之类也是新产品设计开发”是错误的。“手段”只是过程所采用的方式,不可能成为产品。因此,营销手段的开发和设计只能是过程策划(过程策划也或以是设计和开发型的)。
/ M6 i6 l+ ]( d  |/ t# y4 t说明:我之前表达不清楚。我想表达的是,假如这个公司是以营销作为产品的,而不是作为附加服务的性质,那么我的理解是,这种公司是不允许删减7.3的。对否?因为一楼说到的情况是,把销售列入到认证范围了。) w7 L( q2 A4 f! _: o4 E, Q( v6 \
  T; s! {% [" }! e( b
不好意思班门弄斧,不过还是想把标准理解得更清楚一些,请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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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8 09: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5-9-16 10:31
' m9 I7 u( U7 b+ D" f无需争论了,看看2015新版标准8.3条款的标题:5 [& D  E. r$ s6 i$ V
Design and development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 O7 `5 t+ l8 ]2 g7 D
产 ...
, O, \" Y4 q: v# J) E! o, f
请教:按新版的这个标准要求,那么如果一家只做简单的来料加工,完全由顾客提要求的公司申请做认证,也需要保持适当设计和开发过程吗?因为之前记得好象有说这种情况 下是可以合理删减7.3 的。, W3 @* \+ Q9 U+ m( @$ E/ y
. E  c) F  a0 Y  h
能再请教一下吗?按新版是不是所有申请认证审核的组织都必须得保留7.3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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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8 14: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yxpyxp2533 发表于 2015-9-18 09:081 h; p' J9 L4 Q# f9 M
请教:按新版的这个标准要求,那么如果一家只做简单的来料加工,完全由顾客提要求的公司申请做认证,也需 ...
' Q( V+ G$ h. |! }3 ?
请按TC 176的指南来理解。* J  @' @  R' @' p' B4 Q
2015版的新指南目前尚未发布,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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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8 16:45: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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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1 08: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rml 发表于 2015-9-18 16:45' P. @# E" N# @/ Q
关于一、如果不是您记错了,就是您的培训讲错了。如果已经存在来源合法的产品规范或服务规范及其更改,您 ...
4 E, U) ^) y0 k! Y
关于一,这个确实是在一个题库上看过的,是一个单选题,内容是  
  U4 T" m( ~0 k6 r, B- R7 ]3、一个组织生产的产品设计是由国外总部提供的,组织向顾客提供成型产品,以下哪种说法正确?(C  )
# b' L, I/ v. OA、        手册中可以不包括设计的相关内容" I" [9 }( _6 u7 x
B、        它可以删减7.3,因为没有设计能力
: h) }# f% ]$ C# A/ B7 GC、        不能删减7.3: k- q# a, i  p$ G8 Y
D、        因为总部已获得GB/T19001-2008证书,不审7.3可以发带具有设计能力的证书
6 U4 w  g4 S3 `) |# @4 O. d
8 I0 t. Z, m6 O9 C2 f/ L如果按rml老师说的,那么正确答案应该是选B对吗,就可以删减7.3
/ M: f. r/ i/ p' F" u/ S  Y4 i7 e* d. H7 Y6 _. v( \+ Z' _

, X! ]3 P5 o: n3 {1 I$ ]1 x关于二,我想,如果上面提到的,公司只按总部要求提供生产或服务的,那删减是可以的,那么只需按指定要求做营销,无需策划的话,删减成立。3 x! R' F) u' F3 y. D% ~" u
) |# T+ c# Z  Q$ b, x7 h: c$ S
还是在于之前那个概念的理解上,是被那个选择题误导了。
+ ^' u. T; r1 F
( J5 j0 w# M4 I; R2 ?/ N,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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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1 08: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5-9-18 14:24
, ?8 u1 _+ t! |请按TC 176的指南来理解。8 v# R/ F' ~$ l0 g; j' |
2015版的新指南目前尚未发布,等吧。
2 w& L* |1 G6 o* B) f' Z6 D+ p) p$ h$ a
现在还只是新人,才刚刚把前标准努力理解中,感觉这条路好难走啊,坚持吧。
/ v# p* ?/ ]/ Q: D暂时下了一个转版的PPT先看一下,很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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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1 17:55: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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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8 16: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知道如果企业有企标的,就不能删减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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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0 16: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樱落扬 发表于 2016-2-18 16:05
+ o2 J0 D+ T* u我只知道如果企业有企标的,就不能删减7.3
& u. n: {0 b3 R; s/ B8 \; J
. B/ H$ i1 Y; K. M3 W- x( c
我们公司前两天审核就遇到这种情况,审核老师说我们有企业标准就不能删减7.3,但是以前的审核老师很多年了也没有提出这个问题的。我有点想不明白。请高手们对有企业标准必须不能删减7.3给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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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4 16: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樱落扬 发表于 2016-2-18 16:05
# \  X( j( E9 S, J1 J) d我只知道如果企业有企标的,就不能删减7.3
: r& u) Q7 j( D/ w* d) r
好多人都持这个观点,但都没有说出理由,你能说出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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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4 17: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新标准好像条款基本不能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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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4 20: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企业标准就不能删减7.3,这个不一定。各推行标准的企业编制的体系文件算不算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有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如果不涉及技术标准,而采取行业标准,也不能删减吗?对删减的判定,与企业标准无关,不同的审核员理解有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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