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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QMS中的7.3条款删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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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5 09: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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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侠,对于QMS中的7.3,以前我的理解是主要是针对产品的设计开发过程进行控制,因此,在企业没有涉及到设计开发工作时,可以将7.3条款删减,简单的产品服务可以按照7.1进行策划控制。但是今天一位审核老师说,只要涉及到有销售和服务认证范围的企业,7.3条款均不能删除。不知道各位大侠对此位老师的说法有何理解,谢谢  v5 [$ Q3 k. z# e
发表于 9-15 13:45: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敢苟同。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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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6 07: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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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6 08:53: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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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6 10: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emeipengxu 发表于 2015-9-15 13:45( W- O! O. v5 m; d. i( I
不敢苟同。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h. B9 _4 |( u: E4 |  d
无需争论了,看看2015新版标准8.3条款的标题:6 N  N8 }% s& F0 m* ?1 h  Z- N& X
Design and development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 H- ?1 P6 Z6 X; ^" E/ J
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开发$ c7 g, Y# I5 g. U6 c
2008版7.3.1仅要求“组织应对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进行策划和控制”,但2015版标准8.3条款明确要求:组织应建立、实施和保持适当的设计和开发过程,以便确保后续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3 `$ S: n5 N2 l, t- G: d& A(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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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9-16 10: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rml 发表于 2015-9-16 08:53
' e. E) \) `1 M3 K& i审核老师的话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准确。
% q! _+ p- X, J+ w/ M7.3针对的就是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不是“主要针对”)。产品的设计 ...
0 F% E( `" v" W$ @
谢谢老师的精彩解答,你这么一说,我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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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9-16 10: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emeipengxu 发表于 2015-9-15 13:45& l2 h# I( I/ b: X7 p
不敢苟同。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S0 I- b+ n6 r( K' U+ G谢谢回复,我感觉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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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9-16 10: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jcf123 发表于 2015-9-16 07:20
* Y4 q$ V" r& Y6 a3 }4 }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 P! R8 C% Y* Q" ~& K谢谢回复,我感觉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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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7 10: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rml 发表于 2015-9-16 08:539 [, y+ G/ ~$ X7 J! U0 c/ D
审核老师的话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准确。
! y, L' a5 X, q1 }/ j5 U1 w7.3针对的就是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不是“主要针对”)。产品的设计 ...
' i( j# q* s5 O8 N: O
个人理解:即使是连锁,也不可能所有的产品(服务)与总部长期保持完全一致吧,比如说如果有自行设计的服务组合新产品呢?销售就更多了,如果有营销手段之类也是新产品设计开发啊。, {: R# d! x4 J! `  b7 C
我比较赞成一楼老师说的,销售和服务要删减7.3应该是慎之又慎的。
( g! |$ z% z, b  F, z新人报到第一贴,请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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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8 09: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我又来了,新人有些理解偏颇,但我想,多问问,肯定有助于理解得更透彻,所以,又来提问了,求指教。
; J; v* d3 f. }! o+ G+ s* j+ m1 X3 l) c
一、请注意——“某些连锁组织的地方分支服从总部统一的服务规范”并非指向“全部”或“所有”。这主要是指针对相同产品相同品牌的连锁方式。“服从总部统一的服务规范”是这种连锁分支被其总部认可的先决条件。可以说:不遵从这一点的“连锁”其实都不是真连锁。
: E  D+ n0 m' N$ n  e8 a( c/ N2 ?问:假如分店完全服从总店统一的服务规范,应该还是不能删减7.3吧?记得培训中有提到,某公司按国外的总部要求生产 产品,是不可以删减7.3的,同样的,连锁分支机构它虽然服从总店的服务规范,但肯定总部也会有新产品设计开发过程,分支机构这边应该也需要保留这个过程吧?8 c& j  M* A8 D% r8 [- Y1 ]

7 q+ x' W0 X1 I  p二、“如果有营销手段之类也是新产品设计开发”是错误的。“手段”只是过程所采用的方式,不可能成为产品。因此,营销手段的开发和设计只能是过程策划(过程策划也或以是设计和开发型的)。1 v8 y, O) Z! ]% J$ @7 K$ V! \; G
说明:我之前表达不清楚。我想表达的是,假如这个公司是以营销作为产品的,而不是作为附加服务的性质,那么我的理解是,这种公司是不允许删减7.3的。对否?因为一楼说到的情况是,把销售列入到认证范围了。
4 j( J# |2 ], e' Q3 w$ C+ W- _3 M* ?* S3 \
不好意思班门弄斧,不过还是想把标准理解得更清楚一些,请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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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8 09: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5-9-16 10:31
' }4 Z( g3 J0 z无需争论了,看看2015新版标准8.3条款的标题:3 d5 u, [, u1 s9 V1 O
Design and development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 s: u$ I1 F0 X- J0 N4 i5 w
产 ...
$ E! B7 ^7 B% y3 |- `- l; S, d
请教:按新版的这个标准要求,那么如果一家只做简单的来料加工,完全由顾客提要求的公司申请做认证,也需要保持适当设计和开发过程吗?因为之前记得好象有说这种情况 下是可以合理删减7.3 的。
: h" E2 U" `4 J! g4 G/ {2 Q% i* c& t% K6 p9 {
能再请教一下吗?按新版是不是所有申请认证审核的组织都必须得保留7.3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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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8 14: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yxpyxp2533 发表于 2015-9-18 09:08
7 Y+ H) x. p3 U; M请教:按新版的这个标准要求,那么如果一家只做简单的来料加工,完全由顾客提要求的公司申请做认证,也需 ...
0 U9 N  H# Z% ]# d4 {1 H- l
请按TC 176的指南来理解。
& ]: A' Q4 q$ V2015版的新指南目前尚未发布,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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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21 08: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rml 发表于 2015-9-18 16:45
5 U& D' |- I1 y8 q% ~关于一、如果不是您记错了,就是您的培训讲错了。如果已经存在来源合法的产品规范或服务规范及其更改,您 ...
5 z; B+ h" s, R- }  G
关于一,这个确实是在一个题库上看过的,是一个单选题,内容是  / m% t1 T. q  {% }
3、一个组织生产的产品设计是由国外总部提供的,组织向顾客提供成型产品,以下哪种说法正确?(C  )
* o* r4 q$ `% l; ^A、        手册中可以不包括设计的相关内容! q9 M+ C  N  N# U$ c
B、        它可以删减7.3,因为没有设计能力
9 x$ ~; L" B% Z7 X/ mC、        不能删减7.3) h$ D8 J6 J0 U, O
D、        因为总部已获得GB/T19001-2008证书,不审7.3可以发带具有设计能力的证书: ], b, `& M1 z. u
. O" X6 d$ n4 l* j0 }4 i+ ]8 ~  y6 M  V
如果按rml老师说的,那么正确答案应该是选B对吗,就可以删减7.3
' s% p( d& I1 F' h$ @# P! q3 P' M; W( K' p
, d" \/ N1 C& w  c# N
关于二,我想,如果上面提到的,公司只按总部要求提供生产或服务的,那删减是可以的,那么只需按指定要求做营销,无需策划的话,删减成立。9 P, x- r2 ~4 g9 R8 K  a; L6 v9 Z
5 p$ i$ E; X9 T  [
还是在于之前那个概念的理解上,是被那个选择题误导了。
+ s* C3 o7 u( D7 c/ t' V: h7 c6 |! K% I3 d$ w*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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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21 08: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5-9-18 14:24
% {" c" [1 N5 x: H请按TC 176的指南来理解。
8 j9 l  E0 G9 `( m, m8 j' ^2015版的新指南目前尚未发布,等吧。
; p; T  r* \' o5 n/ v6 P4 R
现在还只是新人,才刚刚把前标准努力理解中,感觉这条路好难走啊,坚持吧。/ w5 c- g& Q, F4 e
暂时下了一个转版的PPT先看一下,很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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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8 16: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知道如果企业有企标的,就不能删减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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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落扬 发表于 2016-2-18 16:05
, O6 v, S0 ^8 [- v1 l6 i7 K3 r) Q我只知道如果企业有企标的,就不能删减7.3
6 A8 \+ X5 G, `* x& }. F2 J9 V# x
" r( V) t. C0 q0 ~% {2 L8 |( J
我们公司前两天审核就遇到这种情况,审核老师说我们有企业标准就不能删减7.3,但是以前的审核老师很多年了也没有提出这个问题的。我有点想不明白。请高手们对有企业标准必须不能删减7.3给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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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4 16: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樱落扬 发表于 2016-2-18 16:05
5 r7 X. r. [  z/ h  M我只知道如果企业有企标的,就不能删减7.3
: K+ V% H  \0 E
好多人都持这个观点,但都没有说出理由,你能说出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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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4 17: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新标准好像条款基本不能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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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4 20: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企业标准就不能删减7.3,这个不一定。各推行标准的企业编制的体系文件算不算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有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如果不涉及技术标准,而采取行业标准,也不能删减吗?对删减的判定,与企业标准无关,不同的审核员理解有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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