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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出版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第四版)之新规定:
: z. b7 r# q8 [- [& Q( o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方法有:
! [& E8 w) j/ l6 B, {
! d' E4 c# J) ^% J' b% ? 1)修补处理:
" v, N. G8 R: G& v3 r 当工程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修补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可采取修补处理的方法。3 {3 l+ d0 `* C: i9 D9 h. a" `- T
2)加固处理:
0 t; N$ i5 _/ l5 c; S 主要是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的处理。: g+ i) G0 V- f( M) Y7 r) {8 `2 k
3)返工处理:
: P2 o: V2 } V 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修补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则必须采取返工处理。
0 S+ k: Y/ X, i& k6 |! ]) ^ 4)限制使用:( ^; Y. c/ @# q7 v
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作出诸如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限制使用的决定。
2 @* p, z0 D7 E. R7 z 5)不作处理:) ^% O3 h" J# }" G6 Z
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或标准,但其情况不严重,对工程或结构的使用及安全影响很小,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单位等认可后可不专门作处理。一般可不作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的;出现的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 d! |1 U5 `( H% r2 ?1 t; Y4 ` 6)报废处理: |9 ^* y- j o; L8 _9 W8 o
出现质量事故的工程,通过分析或实践,采取上述处理方法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则必须予以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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