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免费注册用户名
×
3 I% O: D2 T% ~4 U; i0 w0 a2 r 环境保护部文件
) d) @$ ^3 T( K$ z4 W6 q5 y! K
: W1 m0 H, B/ _5 t2 D 环发[2014]149号 $ i9 ^; X( e' D
+ h" B+ a j5 U& F9 n x& [1 l$ J7 G; n2 V* P
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4 t6 O8 }6 V) z, O2 R
$ e. l6 y' g0 R4 J7 @! I& e0 [
0 G9 w% S5 @( 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 v) N. g p. M, } }! E
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开展十余年来,各级环保部门督促上市公司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环保持续改进机制,解决了一大批复杂环境问题,提升了企业自身环保水平,得到社会各方面肯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利用市场手段和信息公开途径,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和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部决定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p% }( y1 H1 ]3 ^' p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部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我部已印发的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文件予以废止,其他文件中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要求不再执行。对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受理的核查申请,我部将函复申请核查公司,提出环保持续改进要求。
7 t1 \6 _+ t; y5 Q. ~ 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也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并尽快调整本行政区内上市环保核查相关规定,做好制度调整前后相关工作衔接,尽量减少对企业上市、融资的影响。
0 `- Q# k9 k8 D6 K8 G 三、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环保监管,加大监察力度,发现上市公司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应依法处理并督促整改。同时,各地应清理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避免干扰环保部门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环保监管,指导和监督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1 \% S. t* E; I) A3 |
四、督促上市公司切实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实施清洁生产,持续改进环境表现。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公开环境信息,并按《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617-2011)定期发布企业环境报告书。 6 D+ e' j" c& e' A( y; W* g( P
五、加大对企业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力度。各级环保部门应参照国控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要求,加大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根据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主体负责原则,各级环保部门不应再对各类企业开展任何形式的环保核查,不得再为各类企业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等任何形式的类似文件。保荐机构和投资人可以依据政府、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以及第三方评估等信息,对上市企业环境表现进行评估。 . u2 l% A2 j8 v
环境保护部 5 @% C& w! m# t1 Q
2014年10月19日
& W' B4 a' Q! ^ 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 b( b6 {0 n* n(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0月20日印发
& C/ V8 ?4 T% 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