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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9 10: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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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下食品安全法+ ~4 h' {8 Z1 d4 H n7 m( L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c- j5 O& I8 M& D3 |6 c1 O# h4 J0 D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7 b1 ^8 I# ~: s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5 X- i/ b# |+ B1 y* ]6 D/ `7 v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2 ^/ h. {6 e9 N$ [. b3 s9 X/ b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9 [$ _( C3 k. U/ u5 _! V6 p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 M3 x: r. r1 _# ]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 j& b# j7 a H/ s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 C/ O7 \+ j$ y' b& B% p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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