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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下食品安全法1 {* ]; v# Q. F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 N# n7 `& j6 S2 F3 a2 @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3 N* F% J+ L7 Y! ]* L$ K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5 j! z4 n5 O/ a# s+ B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3 ]4 j8 J2 S M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Z$ ^6 d |* f' R7 K. \+ x% S2 ?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 o; d6 ]& z% n2 |3 E$ S( q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 K( N- l. F, h' T. k7 Y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 m+ e% Z+ E- u; u o/ @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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