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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下食品安全法
+ E5 _1 T$ I, d& A6 {% z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u; \6 L0 H- H; [3 `1 X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 i* M0 D5 t, P' t6 ]$ r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6 i# d5 _: Z* W9 o4 ^3 V* r' E: |) M& @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 t- v# G8 v) V4 x8 b. K' Y% T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7 C! l" o* z. u* I8 K/ F6 z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6 g- L* `) X& I0 B) d* T& t) T) J. @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 S S0 w& c. c8 C4 n8 H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2 b _" |% _% ?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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