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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9 18: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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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最新文件,大队认定专职审核员的条件进行了较大的调整,范围扩大了。废止2011年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关于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进行调控的通知》(国认可〔2011〕40号)。全文为:
, L, ]- M5 c F( Q& `各认证机构:
4 E. w* h5 {0 k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正确履行政府职责,规范管理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国家认监委决定对认证机构行政审批政策和程序进行调整和简化,具体措施如下:
2 {) _# B7 S+ B2 K4 T# ^3 v一、对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业务领域的审批,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认证认可条例》规定条件与程序执行。废止2011年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关于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进行调控的通知》(国认可〔2011〕40号)。 / n5 F1 }8 D- ]9 a6 M
二、为鼓励认证机构认证业务领域的创新和认证活动的开展,结合当前实际情况,调整专职认证人员认定条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认证机构的专职认证人员: 1 F- c- n7 l6 E! V w
(一)与认证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社保缴费单位为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分支机构或认证机构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7 H! n, s, g7 }
(二)认证机构返聘的具有认证人员注册资格的退休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内退人员。正式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退休证明以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内退人员提供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以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 h' m( ~/ ]6 o' I2 E
(三)认证机构的出资方派遣到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由认证机构的出资方提供正式职工证明以及与出资方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8 S w. r) a" W- l4 X p, h$ f
废止2009年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通知》(国认可〔2009〕51号)。 8 u! T) A4 \: F/ i7 ?7 V
三、国家认监委同时简化了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清单,详情请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办事大厅-行政许可项目-设立认证机构审批栏目查询下载。
7 ~! ^; A; B- N% I# ?" a1 @+ ^特此通知。 , U8 Q7 A8 K' Z/ R+ Q$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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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 2014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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